原告 贵阳XX公司 于 2016 年通过慧择网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太平企业无忧团体意外保险,被告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出具电子保单,保险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4 日至 2017 年 8 月 3 日,被保险人人数为 29 人(不含王道生),每人保险金额 60 万元。2017 年 3 月 9 日,被告出具批单增加王XX等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适用相关保险条款,其中规定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或之前按规定交纳续期保费使合同延续一年。在 2017 年 8 月该保险单即将到期时,原告于 8 月 2 日按意愿支付续期保费至慧择网,但因未提交有效营业执照致系统未成功承保,8 月 3 日原告提交有效证件后被告生成新保单,保险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6 日至 2018 年 8 月 5 日且含王XX。而在 2017 年 8 月 4 日 11 时许,王XX在工作中摔伤入院治疗,后王XX与原告签订协议,原告赔偿王XX 8 万元并取得王XX对被告的保险金主张权转让。
XX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原告有续保意图并支付了保费,但在 2017 年 8 月 2 日支付保费时由于未能提交有效营业执照,系统未能成功承保,且新生成的保单保险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6 日开始,王XX受伤时间 2017 年 8 月 4 日并不在新保单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承保是有严格流程和条件的,在未满足所有条件达成有效承保前,不能认定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并且指出原告的续保行为未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续保成功的要件,不能简单地以支付保费就认定保险合同已经延续并生效,所以对于王XX此次受伤不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原告在 2016 年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届满或之前交纳续期保费则合同延续一年,原告在 2017 年 8 月 2 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时选择续保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接受了该费用,这表明双方已达成保险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交纳保险费用时,保险期间应从 2017 年 8 月 3 日起延续一年,所以王XX受伤时处于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赔付责任。现王XX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有权主张保险赔偿金,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无证据且于法无据的费用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对保险合同续保条款的理解与认定。原告虽续保过程存在波折,但在合同到期前有续保意愿并付费,被告接受费用的行为意义重大。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应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只要双方有续保合意且履行了主要义务,保险合同应认定延续。保险公司仅以未成功承保流程中的瑕疵拒赔不够合理。对于企业投保续保,应重视资料准备与流程衔接,避免类似争议。同时,保险权益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取得权益转让后主张权利,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也为类似保险权益转让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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