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艾某某于2018年9月24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询问艾某某是否已购买或正在申请其他人身保险合同,艾某某回答“否”。但实际上,艾某某在2017至2018年间已向八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十份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保险金额达644万元。2019年4月23日,艾某某被诊断出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并于同年5月23日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艾某某未如实告知其已购买多份重疾险的事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艾某某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艾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已经购买的其他重疾险,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律条文,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且这些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指出,艾某某的未如实告知行为明显违背了重疾险的本质和最大诚信原则,并且存在逆选择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某某未如实告知其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行为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选择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法院指出,重疾险的本质是收入损失补偿保险,而非让患者及家庭因购买保险而致富。艾某某的行为违背了重疾险的初衷价值。此外,从投保动机、行业惯例和最大诚信原则等方面来看,艾某某的未如实告知行为也存在问题。因此,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并驳回了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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