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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民勤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甘06民终1260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东部市场开发区。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勤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2号。
法定代表人:钱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该公司风险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勤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勤融信银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上诉人民勤融信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民勤县法院(2018)甘06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民勤融信银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保险人彭杰瑞死亡,系因其驾驶非准驾车型车辆发生事故所致,根据保险条款,这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上诉人不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上诉人民勤融信银行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勤融信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民勤融信银行保险金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0日,彭洁瑞为种植玉米向民勤融信银行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同月23日,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彭洁瑞若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200000元,受益人为民勤融信银行。2017年5月20日,彭洁瑞在内蒙古××旗天华煤矿从事倒渣作业时从渣台上翻落死亡。事发后,民勤融信银行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并未前往勘验现场。当地公安局认定,彭洁瑞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面部挫裂伤等而死亡。后民勤融信银行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民勤融信银行认为,彭洁瑞系意外伤害身故,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彭的贷款已经到期,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赔偿保险金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彭洁瑞就彭洁瑞向原告民勤融信银行借款签定人身保险合同,彭洁瑞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赔付保险金。经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并未前往勘验事故现场,也未提供彭洁瑞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法院可认定彭洁瑞的死亡系意外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赔偿保险金20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民勤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2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供律师”调查笔录”一份,以证明彭洁瑞在天华煤矿从事倒渣作业时驾驶的车辆并不是其准驾车型车辆。笔录显示,被调查人丁座仁系彭洁瑞妻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后与彭之亲属来过事故现场,看到彭洁瑞倒渣时所驾车辆”就是那种双轨道的专用拉矿石的车,下面是专用的轨道,就跟火车的轨道一样,下面是四个轮子,上面焊了一个类似油桶被砍了一半的兜子,就是一个简易的运矿车”,”这种车只能在矿上拉个矿,其他地方根本没法使用”。上诉人提供从安监总局网站下载的”特种设备目录”,用以证明该车应属于仅在工厂厂区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被上诉人民勤融信银行对以上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供的”调查笔录”,因被上诉人并不认可所证事实的真实性,且事故现场未经合法勘验,事故车辆也未经合法鉴定,本院对该笔录证明的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案涉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并未前往勘验现场,本案诉讼中也未提事故车辆车型及安全状况的合法鉴定意见,故其所持的被保险人彭杰瑞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因而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金赔付责任的上诉事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状况认定彭洁瑞因意外事故死亡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保险金20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雪梅
审判员  杨文龙
审判员  赵世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施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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