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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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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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740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梨树县人民法院 2017-08-02
原告:黄X,女,汉族,现住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梨树镇法律服务所志愿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
负责人:孙XX。
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办呼伦路金峰小区大门西侧。
原告黄X诉被告平安财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由审判员张洪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诉称:我于2015年投保了平安财险人身意外险六份,合同约定意外伤害误工津贴100元/天,2016年我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30天,平安财险仅赔付1份住院津贴,其他5份住院津贴拒绝赔付,平安财险拒赔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现要求平安财险给付我住院津贴保险金15000元。
平安保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黄X通过平安财险设立的网站,购买了2份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同年4月17日黄X又购买了4份相同类型的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意外伤害误工津贴(100元/天)。2016年3月14日,黄X因下楼不慎摔伤脚部,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医药费7616元(已获得了平安寿险的赔付)。2016年4月25日,黄X向平安财险申请理赔误工津贴,平安财险仅赔付1份,赔付了3000元,拒绝赔付其余5份误工津贴。
另查明黄X与平安财险在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载明误工津贴日限额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单次事故累计给付60天为限,全年累计90天为限。
本院认为:黄X与平安财险所签订的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属健康保险范畴,该险种是以因健康原因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应以补偿为原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保险按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黄X所主张的误工津贴,属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范畴,应以实际误工损失为限,平安财险在黄X所购买的6份相同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中,已经按实际误工天数理赔了30日的误工津贴,弥补了黄X的误工损失,拒绝赔付其中的5份,应予支持。此外,黄X与平安财险约定,单次保险事故累计赔偿误工津贴以60天为限,该约定是对一人多投的限制,如果法律支持在实际误工损失之外,再成倍赔偿误工津贴,属变相支持投保人以保险事故为由获取不当利益,有损社会公德且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