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寿险
  4. 正文

杨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0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7)兵0501民初398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2017-08-20

原告:杨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九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原告女婿),男,汉族,中学教师,住第五师八十九团。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博乐市1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929401XXXX。
法定代表人:张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公司客服部员工。
原告杨XX与被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25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6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长寿还本保险5份,每份保额为5000元。2016年9月,原告不慎受伤,导致右手多手指不全性损伤及骨折,后经手术治疗,右手食指、中指缺失。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按照原告损伤程度,各项费用已超过保额的限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均遭拒绝。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杨XX主张的事实,但辩称,按照保监发(1999)237号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由于原告的伤残等级未达到规定的条件,故不承担残疾赔偿金;而双方所签订的《长寿还本保险条款》中,并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的规定,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在本保险赔偿范围内;由于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诉讼费用又非保险赔偿范围,故不予承担。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11日,原告杨XX在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八十九团支公司购买《长寿还本保险》。按长寿还本保险条款的的规定,每份定额保险单的保险储金一次性缴纳100元,被保险人可以多次重复投保,份数不限;每份定额保险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000元,疾病死亡保险金额为500元。被保险人若投保多份保险金额则按投保份数加倍累计。原告共缴纳500元保险储金,意外伤害可获得贰万伍仟元整,疾病死亡贰仟伍佰元整,起保日期从1998年6月12日。2016年9月28日,原告杨XX因意外致右手开放性外伤,右手多手指不全性损伤及骨折,在第五师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用9015元;2017年5月17日,原告杨XX经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右手食指、中指缺失,构成九级伤残。
另查,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现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又查,被告某保险公司所依据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系1999年由保监会制定;而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确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保险单正、副本、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结算统一票据、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长寿还本保险所约定的意外伤害限额内赔偿25000元理由成立。首先,双方所签订的长寿还本保险单,是针对被保险人因受到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后所产生的保险赔偿,自保险之日起,不受时间限制。其次,只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在5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故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伤残等级未达到规定的赔偿条件,故不承担残疾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原、被告所订立的《长寿还本保险》,是在1998年6月11日,而被告所依据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1999年由保监会制定,该规定并未明确在此之前所订立的保险合同适用该规定;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程度及赔偿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并且该规定属国家标准。而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亦发生变化,应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再次,双方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在5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全部或部分意处伤害保险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最后,原告投保了五份保险,而五份保险总额为25000元,原告所受到意外伤害达九级残疾,按上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并结合原告的年龄,残疾赔偿金达70000余元,已超过保险总额的限制。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杨XX意外伤害保险金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惠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文亮

阅读排行榜

  1. 1

    李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王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3

    姜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化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臧X乙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单XX、王X甲等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仲XX、梁X甲等与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明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景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毕X甲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