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寿险
  4. 正文

王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470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安化县人民法院 2015-03-24

原告王XX,女,汉族,安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陶远进,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
地址:安化县。
负责人李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新前,男,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妹群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庭外调解,期限为三个月。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远进,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新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14年5月21日原告为其配偶廖柳元向被告投保,买了一份每年100元人生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2014年8月19日零晨3时左右廖柳元在自家住宅内意外死亡,后原告向被告报了案,被告还请法医查看了现场。江南派出所干警讲排除了他杀的可能,2014年8月28日,原告找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但被告拒付保险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保险款11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
2、事实婚姻证明,拟证明原告与廖柳元的夫妻关系;
3、保单卡,拟证明原、被告的保险关系;
4、户口注销证明,拟证明廖柳元常住户口因死亡已注销;
5、江南镇思贤村村委会与安化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廖柳元的死亡时间及意外死亡的情况;
6、土葬证明,指导证明廖柳元已土葬。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为其配偶廖柳元购买100元人身意外保险及保险期限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是实在的;但认为1、被告对廖柳元之死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原告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从目前来看,原告不能证明投保人属于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110000元没有依据,没有发生抢救,保险责任费最多40000元,因分了职业类别。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司法意见书1份,拟证明廖柳元未见表面致命外伤,非
意外死亡;
王瑞平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廖柳元死亡过程没有外来
意外伤害;
廖琼调查笔录1份,证明目的同上;
4、卡单联合查询单1张,拟证明保单卡于2014年5月21日激活,相关条款于5月22日生效。
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1、2、3、4、6证据无异议,对第5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村委不具备行政管理资格,应该由相关医院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落款也没有
落款人,证明内容没有依据,派出所盖章也有异议,根据程序应该通知法医到场,提供出警证据或法医的专业检验。
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1号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异议,但不能达成被告的证明目的,鉴定意见不能确定真正的死亡原因;对第2号证据能说明是属于意外的事实;对第3号证据,因为被调查人当时没有在场,不能证实;对第4号证据,是被告自己所操作的单子,与本案无关。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提交的第1、2、3、4、6、号证据,对被告所提交的第1号证据,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中所记载的廖柳元死亡时间、经过、死后相关特征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等相关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所提交的第5号证据,证明内容中关于死者廖柳元的基本情况及死亡时间,因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该证据所证实的意外死亡的部份,被告所提出的异议成立,结合被告所提供的第1号证据,确认廖柳元的死因为死因不明。对被告所提交的第2、3号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两份证据仅能证明廖柳元死后的相关情况,不能达到被告证明廖柳元死亡过程无意外伤害的证明目的;对第4号证据,该证据证明保险卡单的激活时间及生效时间,对该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在被告处为其配偶廖柳元购买“吉祥如意无忧激活卡”,已于2014年5月21日激活,生效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保险期限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保险卡记载,保险费为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随卡附有《中华吉祥如意无忧激活卡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一份,说明书特别提示中载明:2、保险金额的确定,本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卡约定的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工作的职业类别设定系数的乘积作为被保险人实际保险金额来计算……。保险卡基本内容与产品介绍(含特别提示)、保险条款在同一页面即说明书中,在特别提示部份,采用了和其他部份一致的字体,无区别于其他部份的特别标识。
2014年8月19日8时许,被保险人廖柳元在自家三楼未下楼吃饭,电话无人接听,家属破门进入房中后发现其仰卧在地,呼之不应,心跳、呼吸均已停止。原告发现后向被告报案,被告委托益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廖柳元死亡原因进行检验,检验意见为因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检查组织器官并取组织脏器进行病理检查,单凭尸表检验,不能确定真正的死亡原因。
被保险人廖柳元在投保时未确定受益人。廖柳元与本案原告王XX系夫妻关系,原告夫妇有儿子廖往、女儿廖芳、廖琼,除此之外,廖柳元无其他继承人。在审理过程中,廖柳元儿女均已放弃继承,并已提供书面承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焦点为:廖柳元之死是否属意外伤害的理赔范围;保险金额是否应按职业类别所对应的比例计算。
一、本案保险事故是否应属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本案原告已提供证据证实被保险人廖柳元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死亡,且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也能体现这一客观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经尸表检验不能确定廖柳元死亡的真正原告,原告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被告对是否进行尸体解剖虽然征求了死者家属的意见,但未向其说明相关法律后果,且尸体解剖并非保险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现廖柳元已土葬,已不能查明廖柳元死亡的真正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按照举证规则,投保人或受益人需举证证实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主张不予赔付,应就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证明。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廖柳元死亡的保险事故属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吉祥如意无忧激活卡适用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的责任免除的十种情形。故被告对廖柳元的死亡理赔不能免责,应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告主张对保险金额的确定应根据职业类别系数按40%的比例进行理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第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合同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说明书投保提示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按比例赔付内容采用一般字体载明,无投保人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且被告对此方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说明书中对关于保险金额确定应按职业类别对应计算的相关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被告按照40%系数支付保险金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对原告所主张的意外医疗费10000元,被告认为死者廖柳元没有进行医疗抢救,不存在医疗费赔付的答辩理由成立,故对意外医疗费10000元的保险金赔付本院不予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向原
告王XX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1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妹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琳娟

阅读排行榜

  1. 1

    11

  2. 2

    李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王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4

    姜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化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臧X乙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单XX、王X甲等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仲XX、梁X甲等与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明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景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