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寿险
  4. 正文

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闽0702民初3065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18-12-26

原告: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负责人:阮XX,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甲、陈X乙,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负责人:梅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X,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南平交警支队)与被告公众责任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平交警支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甲、陈X乙,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交警支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保险公司向南平交警支队支付保险赔偿款373458.62元及案件受理费8273.42元,共计381732.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南平交警支队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60万元。2017年5月12日,吴忠明参加驾驶员科目三考试,乘坐南平交警支队所有的闽H×××××号考试车在延平区205国道路段与叶建辉驾驶的闽H×××××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造成吴忠明受伤。2018年3月6日,吴忠明向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支队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和各责任方协商,吴忠明的损失由交警支队承担373458.62元,并由南平交警支队承担案件受理费8273.42元,南平交警支队已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吴忠明。南平交警支队认为,南平交警支队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南平交警支队已向第三方吴忠明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交警支队支付保险赔偿款。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南平交警支队陈述的客观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南平交警支队对吴忠明依法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南平交警支队对吴忠明的赔偿是超出其法律责任范围之外的自愿赔偿,并不属于讼争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南平交警支队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讼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讼争保险合同条款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讼争保险合同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据此,只有符合上述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答辩人才负责理赔。二、吴忠明在南平交警支队行使行政职能组织的考试过程中,受其它责任方侵权,在南平交警支队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南平交警支队对吴忠明进行协商赔偿已超出其法定责任范围,这种损失不属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偿赔偿责任”,不属于讼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吴忠明参加南平交警支队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考试,吴忠明与南平交警支队之间只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双方并不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当按照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来确定有关权利义务。吴忠明在起诉南平交警支队的《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南平交警支队“构成违约”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对公民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应当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即承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除此之外,并无国家机关应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南平交警支队在组织吴忠明考试过程中,也并不存在吴忠明起诉南平交警支队一案《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未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事实。事实上,南平交警支队完全是正常组织考试,不存在过错,并不存在“未保障”之事实。吴忠明受到侵权,并非南平交警支队造成的,而是完全是因为其它方侵权造成的,南平交警支队不可能防止和避免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有关“服务”场所责任人,对于他人侵权,导致场所内人员伤亡的,场所经营人也只有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南平交警支队在本案中,没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义务,却包揽了全部责任,又将包揽下来的责任,企图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显然是不应当予以支持的。三、南平交警支队与吴忠明方“确认”吴忠明的损失就是吴忠明起诉的1305203.71元没有事实依据,更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与司法实践中的常理不符,该损失金额亦不能认定。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依据不足。吴忠明为农村居民,其主张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农村居民标准。然而,南平交警支队仅凭居住证明、公司出具的证明,没有其它任何工资发放记录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可吴忠明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明显依据不足。护理费标准过高、期限没有依据、住院两人护理也与事实不符。吴忠明为农村居民,其亲属也是农村居民,在调解过程中,并无相关护理费用支付赁证,因此,护理费本应当按农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南平交警支队认可按每天180元、140元计算,明显过高。而且,南平交警支队认可出院后护理费按五年计算没有依据。此外,住院医嘱明确记载陪伴一人,南平交警支队却认可两人护理,明显与事实不符。吴忠明的医疗费中有治疗结石、前列腺疾病,交警支队在赔偿时,并没有主张扣除这些与交通事故无关的伤情,也是包揽责任的表现。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对南平交警支队在本案中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故对南平交警支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平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本案所涉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南平交警支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某保险公司向南平交警支队出具了相应保险单,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第十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以下承保范围依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2)在离开投保人专用训练场地外训练时,学员必须有投保人的教练陪同;(3)非教学中,驾驶员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证。南平交警支队作为驾照考试的组织者,为驾考学员提供场地、车辆等事宜。学员吴忠明发生意外的时间、地点均符合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南平交警支队向吴忠明支付赔偿款,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某保险公司认为南平交警支队与吴忠明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吴忠明的赔偿数额应为674087元。本院认为,被保险人南平交警支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南平交警支队与吴忠明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嗣后,南平交警支队与肇事司机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81732.04元。故对某保险公司认为南平交警支队承担的赔偿金额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故某保险公司应向南平交警支队支付保险金381532.04元。对南平交警支队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保险赔偿款381532.04元。
二、驳回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513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欢

阅读排行榜

  1. 1

    李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王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3

    姜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化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臧X乙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单XX、王X甲等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仲XX、梁X甲等与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明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景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毕X甲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