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与商丘蹑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182民初10725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丁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8805280513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郑州市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蹑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梁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37号。
负责人:娄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XX与被告商丘蹑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蹑影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蹑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蹑影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313.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蹑影公司、某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丁XX系蹑影公司下属荥阳市美团外卖西站骑手送餐员,蹑影公司为丁XX向某保险公司投有“配送骑手雇主责任险”。2019年7月26日,丁XX在为客户送餐骑车行至荥阳市××路基××小区与宋兰菊发生交通事故,经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82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XX赔偿宋兰菊各项损失20951.8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元。某保险公司仅赔偿丁XX9800元,余款11313.86元蹑影公司、某保险公司至今未予赔偿,故诉请法院处理。
蹑影公司辩称,丁XX系我司员工,已为丁XX投保配送骑手雇主责任险,剩余损失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一、丁XX与蹑影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之间分别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应按不同的诉处理;丁XX作为蹑影公司的雇员,应由蹑影公司先行赔偿,再由蹑影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二、应提供丁XX系蹑影公司职工的相应证明,及丁XX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为“美团外卖”配送订单商品的凭证;三、根据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案涉“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框架保险”中“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的特别约定,本案中丁XX诉请的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均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另医疗费用中非治伤的不合理用药部分、超医保自费用药部分、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部分的费用均为保险公司的除外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丁XX系蹑影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美团外卖骑手工作。2019年7月26日,蹑影公司为丁XX向某保险公司投有“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框架保险”,被保险人为蹑影公司,其中保险项目为“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的保险金额为2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26日零时起至2019年7月27日二时止,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美团’、‘美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0000元(本保单项下列明的‘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均为除外责任)”。2019年7月26日11时42分,丁XX骑电动车行至荥阳市××路基正小区门口时,与杨焕枝骑电动车(乘车人宋兰菊)行至此处相撞,造成宋兰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29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XX负事故主要责任,杨焕枝负事故次要责任,宋兰菊无责任。2019年9月25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82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XX赔偿宋兰菊各项损失20951.86元(其中医疗费16692.5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元。后丁XX实际共向宋兰菊赔偿20000元,某保险公司向丁XX赔付9800元。
本院认为,本院从诉讼经济原则考量,丁XX与蹑影公司、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本案中一并裁判。丁XX系蹑影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根据事故发生时间、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某保险公司赔付情况等,能够证明丁XX系在从事送餐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丁XX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当由蹑影公司承担。蹑影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根据保险单约定,蹑影公司指定的雇员为美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法应由蹑影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及事故责任,第三者宋兰菊的医疗费16692.53元的70%即11684.77元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扣除已付的9800元,某保险公司尚应赔付丁XX1884.77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医疗费用中非治伤的不合理用药部分、超医保自费用药部分、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部分的费用,但未举证证明计算扣除数额的依据,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丁XX的剩余损失8315.23元(20000元-11684.77元),应由蹑影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商丘蹑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丁XX经济损失8315.23元;
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丁XX经济损失1884.77元;
三、驳回丁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商丘蹑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爽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