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寿险
  4. 正文

杨X甲、甲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722民初10334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杨X甲,男,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甲,女,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负责人: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乙,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原告杨X甲的申请,依法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原告杨X甲、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甲、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二原告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孩子杨某系东海县石榴街道东安小学学生,2018年9月1日原告应学校要求为杨某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意外事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18年8月21日杨某在玩耍的时候发生意外,溺水身亡。原告找到被告理赔,被告以各种理由据不履行保险合同,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辩称,首先因本次意外事故造成原告亲属离世表示慰问和同情,本案原告为其亲属杨某在我司投保学生幼儿伤害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受益方式为法定继承。根据我司于2019年9月10日对原告所做的查勘询问笔录,原告陈述孩子的亲生母亲为张某、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的规定,张某应当为杨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所以本案中仅有原告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我司对我司的赔付造成极大风险,尚有其他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来进行主张,我司无法做出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系原告杨X甲与张某所生。2018年9月1日,原告杨X甲为杨某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意外事故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2019年8月21日,杨某在石榴街道东安村河里捞虾时不慎溺水身亡。
又查明,杨X甲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杨某后两人分手,杨某一直由杨X甲抚养,现无法联系到张某,也未能提供张某具体的身份信息。杨X甲与甲于2015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后杨某一直与杨X甲、甲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杨X甲为其子杨某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因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法定,依照法律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本案中,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其生父母杨X甲、张某以及其继母甲。因杨某的生母在起诉时无法查明具体的身份信息,杨X甲、甲作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超出其享有的受益份额的部分无权向法院主张权利。因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平均享有。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X甲、甲保险赔偿金66666.67元;
二、驳回原告杨X甲、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X甲、甲负担4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750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单位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胜虎

阅读排行榜

  1. 1

    李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王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3

    姜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化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臧X乙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单XX、王X甲等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仲XX、梁X甲等与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明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景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毕X甲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