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寿险
  4. 正文

胡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502民初4461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01-23

原告:胡XX,女,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系原告胡XX之子),男,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州市、370号。
代表人:吴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起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至江苏东海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从事道路保洁工作,月工资1900元。2016年12月12日8时,案外人驾驶浙EXXXXX快递货车行驶在旧馆镇织菱公路路段时,与正在进行道路保洁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嗣后,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南)201600202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快递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住院25天。后于2017年12月再次入院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术,住院6天。2018年2月27日,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作为雇主,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其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体现的是工伤保险的性质,与交通事故的理赔不同,故被告应对原告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费用32000元、医疗费50000元、误工费6800元,共计8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投保人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向被告投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投保人数为78人。本案应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保险公司与原告的雇主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为合同相对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2019)浙0503民初2276号生效判决,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已由湖州汇通快递有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而非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对原告进行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并无属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某保险公司无须向原告的雇主进行理赔。(三)工伤与交通事故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并不会进行重复赔偿。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江苏东海乐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佳科技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出具证明,认可原告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该公司工作。乐佳科技公司原名为江苏东海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现名称。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系乐佳科技公司的分公司。2016年7月5日,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予以承保,被保险人为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雇员包括原告在内共计78人,保险期间为2016年7月7日0时起至2017年7月6日24时止。具体保障内容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800000元,赔偿比例按附加残疾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B)来确定;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50000元,每次事故医疗比例按90%赔付;误工费为80元/人/天,每次事故免赔5天,每次90天累计180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第三款约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16年12月12日,案外人吉祥驾驶浙EXXXXX货车行驶至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织菱公路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吉祥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先后住院共计31天,支付医疗费共计70161.58元。2018年2月27日,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势构成九级伤残,评定休息期限(含住院)拟为6个月、护理期限(含住院)拟为2个月、营养期限拟为2个月。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浙050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所在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事故发生后,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未赔偿原告,亦未向某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原告认为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在被告处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原告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被告理应对其损失进行理赔。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纠纷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损伤是否构成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杭明萧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7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之伤势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被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200元。
另查明,原告诉称其在从事道路保洁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抄件及雇员名单、证明、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1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杭明萧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7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及原、被告提交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2019)浙050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直接向被告主张给付赔偿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获得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第三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失。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和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本案中,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原则上应由该公司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原告是否有权直接向被告请求赔偿保险金并获得支持,首先应确定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对原告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且其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选择向侵权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生效判决,其损失已获得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其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现原告已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且不存在须由其自身对此次事故所受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形,故其无权再向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否则会使得原告重复获得赔偿,而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却无法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另,案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条约定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前提包括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约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该部分约定亦与相关法律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综上,本案因乐佳物业湖州分公司无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亦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史菊芳
书记员林娥

阅读排行榜

  1. 1

    李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王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3

    姜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化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臧X乙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单XX、王X甲等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仲XX、梁X甲等与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明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景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毕X甲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