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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与甲保险公司、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622民初2745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淇县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康XX,男,汉族,住淇县。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303、305、306号。
负责人:李XX,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纪XX,公司经理。
原告康XX与被告甲保险公司、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保险公司、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元(附加)以工伤鉴定实际伤残级别为准,保险合同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2日原告与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正式签订用工合同。公司老板奚建军、王伟为原告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被告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保险单载明第三人是全体雇员。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本公司所有雇员,在从事电力工程作业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正确行走路线,所遭受任何意外伤害,均可进行理赔,本保单只限国家电网电力工程作业人员。2018年6月前由于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工资,原告被迫离开了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并未解除。2019年4月17日原告在王伟、奚建军处领工资时,被其二人强行扣除了原告的雇主责任险的投保金本金,并出具了亲笔签名的书面证明。2018年7月原告离开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后,回到淇县,同年10月份参加了淇县电力公司的煤改电工程,原告于2018年11月18日晚7点45分左右,在西岗乡××西××处路北,在电线杆上收紧高压线时,被铁卡打中头部,不幸造成脑挫裂伤,住淇县,2019年2月份和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老板王伟、奚建军要工资,二人告知原告,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为原告购买保险三份分别为大地保险、紫金保险、英XX和保险,原告在2019年3月6日向三家保险公司客服报案,后来经原告向三家保险公司了解,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保险单载明第三人是原告,经过原告和三家保险公司协商,大地保险、紫金保险都均已答应理赔给原告,唯独英XX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甲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原告的伤情是在2018年11月18日,为淇县电力公司工作时发生的,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应该为发生工伤时的雇主淇县电力公司;2、2018年7月,原告已经离开了被保险人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的伤情并不是为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时发生的,与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无关联性,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6日。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既然被保险人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我公司与康XX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收到法院相关手续后,我公司对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作人员进行了逐一查寻,经查,我公司没有叫康XX的职工,如原告是我单位职工,原告应提供我公司的劳务合同;2、从原告诉状自述看,原告系2018年11月18日在淇县电力公司承接的西岗乡马湾村煤改电工程工地上发生的事故,并非我公司承接的工程工地上发生,与我公司无关;3、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即使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项目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也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我公司无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与甲保险公司的通话录音,当时让原告去找公司赔偿,后来又不赔,当时原告说明了是在淇县受的伤,甲保险公司说需要公司和原告一起去理赔;2、江苏临泉项目部经理和老板亲笔签名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通源电力使用原告的工资去购买保险;3、短信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提前告知原告有工伤,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仍拿原告的工资去购买保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2日原告在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为原告投保了《英大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被告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康XX在《雇员明细表》名单中。2018年6月原告离开了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回到淇县,同年10月份参加了淇县电力公司的煤改电工程,原告于2018年11月18日晚7点45分左右,在西岗乡××西××处路北,在电线杆上收紧高压线时,被铁卡打中头部,不幸造成脑挫裂伤,后原告了解到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曾为员工投保有雇主责任险,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诉至法院。另,2019年3月6日,甲保险公司生效的批单中已将康XX的名字删除。
本院认为: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与甲保险公司签订的《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保险合同第三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康XX自述已离开江苏创新通源电力有限公司,且是在从事淇县电力公司承接的西岗乡马湾村煤改电工程时受伤,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应赔付的情形,故原告康XX要求二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康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凡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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