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甲等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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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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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终10990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3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甲,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乙,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丙,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三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黄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乙,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X甲、朱X乙、朱X丙因与被上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甲、朱X乙、朱X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事故剩余保险金70万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朱X甲、朱X乙、朱X丙认为,某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未尸检无法认定朱慰高系意外事故身亡为由,欺骗朱X甲、朱X乙、朱X丙而导致双方订立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某保险公司辩称,朱X甲、朱X乙、朱X丙在尸体火化后才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到场工作人员仅告知对方需进一步调查才能理赔,并未拒绝赔偿,朱X甲、朱X乙、朱X丙可能想尽快拿到钱而与某保险公司达成赔付协议,该笔款项也完全支付到位,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X甲、朱X乙、朱X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某保险公司赔偿朱X甲、朱X乙、朱X丙意外身故保险金70万元;2、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7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朱X甲、朱X乙、朱X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朱X甲、朱X乙、朱X丙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朱X甲、朱X乙、朱X丙上诉称,某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欺骗导致双方订立的赔付协议显失公平。对此,本院认为,朱X甲、朱X乙、朱X丙作出《声明》表示“赔付人民币叁拾万元了结此案,不再对此事以任何方式主张任何权利”,该《声明》内容具体明确,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声明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本案现无证据证明某保险公司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欺骗的行为,朱X甲、朱X乙、朱X丙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该主张,且双方赔付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一审法院综合协议达成的全过程及现有证据认定该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朱X甲、朱X乙、朱X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朱X甲、朱X乙、朱X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