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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041327(2019)陕04民终1327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8

原告许XX,女,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郭娜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徐强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9081****XXXXXXXXXXXXXXX2019040288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5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建利、张雯、路晓娟依法组成的合议庭,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XX的委托代理人郭娜娜,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在被告处购买合家欢•乐保险一份保单号为:59173016190012316312,保险期间:1年(自2018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19年2月1日24时止)。所获保障:1、房屋、房屋装修及室内财产损失责任、居家责任、个人银行卡盗刷责任,共享保额6万(每次事故免赔300元);2、意外伤害/死亡,对于年龄小于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对于年龄大于或等于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3、意外医疗,对于年龄小于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对于年龄大于或等于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0.5万元,意外医疗责任每次事故扣除3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照80%赔偿比例赔付,最高不超过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保费:365元。保障对象: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受益人类型:法定。2018年9月2日12时49分原告许XX的公公刘新利无证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在XX路XX街道XX段XX超市前与李某某驾驶的小车相碰,刘新利被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了保险事故,要求被告方理赔,被告未理赔。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XX在被告处购买的合家欢•乐保险,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因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为刘新利保险金的继承人,故原告依据其购买的合家欢•乐保险要求被告支付其保险金6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许XX承担。
上诉人许XX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本人是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2018年9月2日其公公刘新利因交通事故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对于保障对象发生理赔的情形。其作为死者儿媳,与死者具有亲属关系,且与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被上诉人认为刘新利属于无证驾驶而发生事故身亡,为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免赔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投保时没有对免赔条款和免责事由做出提示说明。
因此,被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赔偿义务。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理由如下:一、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不属于保险受益人,也不属于继承人,因此无权提起诉讼,无权主张保险赔偿金。二、本案死者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属于保险免赔的事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许XX对其公公刘新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是否有权主张;二、上诉人投保时被上诉人是否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说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XX通过网络在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购买合家欢•乐保险,所形成的数据电文是合同的合法表现形式,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中,被上诉人以网页的形式对保险产险适用条款已有提示和说明及特别约定。受益人类型为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据此,被上诉人以网页形式对保险产险适用条款予以提示和说明,可以认定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其为刘新利的合法继承人。故上诉人之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许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许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建利
审判员  张 雯
审判员  路晓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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