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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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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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2621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刘X,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报税区-2802。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刘X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7日原告母亲王瑞兰向被告投保了退休乐老人综合意外险。2019年7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被保险人被发现昏倒躺在床上,状为洗澡后身上未着衣服,并有多处磕碰的伤痕。送往房山第一医院急救后,经过检查,确诊为跌倒后引起脑出血并且出血情况严重,由于病人的糖尿病合并心血管不好等多种情况不具备手术指征,于当时进行保守治疗后回家休养,王瑞兰于2019年7月28日晚7时去世。2019年7月28日上午原告向被告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资料,但被告以事务繁忙为由一直没有到现场。直到同年9月12日被告联系原告见面谈赔偿事宜,答复是给原告两万元,原告未接受,被告遂拒绝理赔。原告故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确实与被保险人王瑞兰存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但王瑞兰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而本案中导致王瑞兰死亡的原因是脑出血,因脑出血导致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因此不同意理赔。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7日原告母亲王瑞兰向被告投保了退休乐老人综合意外险。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被保险人为王瑞兰,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2019年7月27日,王瑞兰被发现昏迷于家中,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确诊为脑出血,于2019年7月28日不幸离世。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王瑞兰虽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王瑞兰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因此也就无法证明王瑞兰的身故属于涉案综合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厉 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