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彭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鄂09民终1847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的: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123号。
负责人:陶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X,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彭XX有心脏病史,其向我公司投保时,我公司已向其告知有投保单健康问卷时记载的病史时,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彭XX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仍隐瞒病史向我公司投保,故我公司拒绝赔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属于骗保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彭XX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
彭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彭XX支付保险金109003.8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XX于2018年5月22日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2019年1月22日,彭XX因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二尖瓣关闭不全”等疾病被同济医院收治住院,2019年2月24日出院,确诊病情为“感染性心内膜炎,非风湿性二尖瓣关闭不全,非风湿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共产生医疗费用205230.92元,个人承担107058.7元。遵医嘱回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抗感染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2606.13元,个人承担1945.1元。彭XX出院康复后,向某保险公司就合作医疗未报销的109003.8元,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某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彭XX出具《责任保险拒赔通知书》,以彭XX有“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彭XX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彭XX依约缴纳保险费,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告知义务,且没有告知彭XX有“既往病史”不予理赔的约定,彭XX发生疾病是在等待期后,某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保险金109003.8元。
根据彭XX提供的同济医院2019年2月24日出院记录记载:彭XX…既往史:2012年因心悸于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就诊发现“房颤”给予口服药治疗后心悸好转遂停药。彭XX在投保回答“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健康问卷调查时对既往病史没有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为查明情况,一审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提供问卷原件,某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某保险公司以健康问卷的形式对彭XX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在彭XX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回答的情况下承保,应视为某保险公司明知彭XX状况而承保,现某保险公司以彭XX隐瞒既往病史拒赔,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且某保险公司无法提供问卷原件,视为某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彭XX医疗保险金109003.8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称述,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彭XX未向某保险公司陈述“既往病史”是否可以成为某保险公司向其拒赔的理由。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涉案健康问卷的原件,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辨别涉案健康问卷的全部内容,该问卷所约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无法确定。二审审理期间,查明彭XX在问卷期间,某保险公司没有向其明确表示未完全告知“既往病史”会被某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后果。现某保险公司以彭XX隐瞒既往病史拒赔,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其他处理意见,本院均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 峰
审判员 戴 捷
审判员 鲍 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