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六安市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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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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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23民初1276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8-04-20
原告:胡XX,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六安市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胡XX亲戚),女,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傅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公司员工。
原告胡XX、六安市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六安市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事故垫付赔偿款20517.1元。事实和理由:皖N×××××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和驾驶人是原告胡XX,挂户在原告六安市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5月25日,该车在被告方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2016年9月14日,原告胡XX在驾驶该车营运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行人刘祖榜碰倒致伤。事发后,原告胡XX垫付刘祖榜医疗费及护理费计20517.10元。对此费用,刘祖榜在2017年2月起诉两原告及被告要求赔偿时作为已赔付款额,予以扣除,未列入请求赔偿数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付,被告不予理赔。
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胡XX驾驶证已经过期,未年检,商业保险不予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被告提供的免责事项说明书,证明双方约定“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属免责事项,但原告胡XX驾驶证逾期未年检,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但其驾驶资格并未丧失,不属约定事项;且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垫付的20517.1元,包含医疗费16617.1元和26天的护理费3900元,护理费支付超出规定标准,应为26天×121.5元/天,计3159元,超出部分属原告自愿给付,被告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胡XX、六安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977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谈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