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冯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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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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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终31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3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
负责人:林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X,男,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赵X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甲,男,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XX,女,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女,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1,男,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理人:贾X,女,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系赵X1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2,女,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理人:贾X,女,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系赵X2母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冯XX、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生公司)、赵X甲、尚XX、贾X、赵X1、赵X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182981.75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系伪造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事项,上诉人在三者险内没有赔偿义务。1、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2、三者险条款第24条第(二)款第6项明确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该拒赔条款,保险人在投保时依法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投保人也在投保人声明处明确确认这一明确告知的过程和事实,上述拒赔条款有约束力。综上,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系伪造的,三者险没有赔偿义务。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冯XX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鑫生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赵X甲、尚XX、贾X、赵X1、赵X2未答辩。
被上诉人赵X甲、尚XX、贾X、赵X1、赵X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合计482263.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7日7时20分许,在宁晋县凤凰路与安宁大街交叉路口,李栋梁驾驶冀E×××××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冯XX驾驶冀E×××××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栋梁、冯XX、闫全军三人伤,赵卫锋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宁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栋梁负事故同等责任,冯XX负责任同等责任;赵卫锋、闫全军无责任。冀E×××××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鑫生公司,张玉龙系该车承包方,双方约定张玉龙对该车享有永久使用权和转让权,被告冯XX与王鹏晓系该车的租赁方,鑫生公司与冯XX、王鹏晓与张玉龙约定,冯XX、王鹏晓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王鹏晓、冯XX承担。该车在被告人保宁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本次事故造成一方李栋梁、闫全军伤,赵卫锋死亡。2019年6月21日,李栋梁作为甲方,闫全军作为乙方,赵卫锋的近亲属赵X甲、尚XX、贾X、赵X1、赵X2作为丙方,就冀E×××××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各赔偿限额的分配方案签订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一、冀E×××××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由甲方占24%,乙方占76%。二、冀E×××××小型轿车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由甲方占2%,乙方占15%,丙方占83%。三、冀E×××××小型轿车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全部归甲方。四、乙方尚未起诉,乙方所占冀E×××××小型轿车的交强险比例由保险保留,待乙方日后主张权利,给付乙方。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上三方就交强险各限额的使用比例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赵X甲系赵卫锋父亲,抚养年限应计算13年;原告尚XX系赵卫锋母亲,抚养年限应计算12年;赵X甲、尚XX有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赵力峰、次子赵卫锋、三子赵春峰。原告贾X系赵卫锋妻子,原告赵X1、赵X2系两人子女,抚养年限分别应计算5年、7年。
损失认定
赔偿
项目
原告
主张
被告答辩
本院认定及理由
死亡赔偿金
280620元
无异议。
按照河北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031元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4031元×20年=280620元。
丧葬费
35816.5元
无异议。
根据河北省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1633元计6个月,认定丧葬费为35816.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
请求数额过高,保险公司认可20000元。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赵卫锋死亡,给原告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事故双方责任,酌定被告方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113827元
无异议。
按照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1383元标准计算,原告主张113827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记入残疾赔偿金。
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
2000元
请求数额过高,认可1000元。
根据当地风俗,酌定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为2000元。
合计
482263.5元
457263.5元
一审法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原告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57263.5元,根据事故中李栋梁一方对交强险的使用比例达成的协议,被告人保宁晋公司在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1300元;原告的剩余损失365963.5元,应按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作为被告冯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人保宁晋公司应按50%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2981.75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鑫生出租车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对其要求鑫生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数额为296131.5元,其超出应赔偿数额部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甲、尚XX、贾X、赵X1、赵X2损失9130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岳赵X甲、尚XX、贾X、赵X1、赵X2损失182981.75元;三、驳回原告赵X甲、尚XX、贾X、赵X1、赵X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计2871元,由原告赵X甲、尚XX、贾X、赵X1、赵X2负担212元,由被告冯XX负担2659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四组:证据一,三者险条款一份(复印件1页),24条第二款第六项免责项,证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无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属于三者险拒赔事项,该条款用黑体字明确标明;证据二,投保提示、投保单各一份(复印件1页),证明对于免赔事项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进行过明确的投保告知,该公司对这一事实进行了签章确认,根据保险法解释二,该免赔条款有约束力,三者险没有赔偿义务;证据三,石家庄市道路运输信息网网页查询一份(照片3页),证明查询不到冯XX相关信息;证据四,邢台市出租车管理处培训科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1页),证明在其档案中也没有冯XX的信息,证据三证据四能够证明在一审中冯XX提供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系伪造的,其不但涉嫌骗取保险赔偿,而且根据刑法280条,涉嫌伪造印章罪,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被上诉人鑫生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一无异议,但并未明确告知我方免除义务;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该证据,且该证据是制式的,对该证据不应当认定其效力,且未向我司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不认可,查询不到不能作为证明被上诉人冯XX证件系伪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处只负责邢台市一城五星的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并不负责宁晋县等辖区的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被上诉人冯XX质证称,同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另外补充,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也没有提供原件,依法不应当认定其效力,即使上诉人能提供原件,也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条款中所说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并未明确是何种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且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冯XX的证件系伪造,因此其商业险应理赔,即使冯XX没有从业资格证也不代表其失去了准驾车型的资格,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处理,也没有认定冯XX的从业资格证是否有效,系引发事故的原因,更没有证据证实从业资格证真假问题系显著增加其驾驶车辆运行的危险,因此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审查认为,依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三、四的待证事实不予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如涉案车辆驾驶员冯XX无从业资格证,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冯XX在事故发生时持有C1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冯XX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准驾车型的资格。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处理,亦没有认定驾驶人没有从业资格证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就显著增加其驾驶车辆运行的危险。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虽提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系伪造的,驾驶出租机动车无运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该公司不应赔付商业三者险部分,但并未提交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有效证据。且保险公司在案涉保险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约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约定属于免除保险公司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故该格式条款无效,不得免除赔偿责任。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 洁
审判员 周晓明
审判员 武 聪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