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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汪XX、上海更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 2020年12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206民初37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20-01-01

原告
原告:陈XX,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查明事实
2018年10月12日17时47分许,汪XX驾驶车牌号为沪ETXXX大型汽车,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西路堰新家园与陈XX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坏,陈XX左脚受伤,陈XX所穿衣服裤子损坏的事实。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汪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
沪ETXXX大型汽车系汪XX所有,挂靠在更平公司。该车辆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
查明事实
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陈XX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在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陈XX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XX肋骨骨折5根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宜。陈XX先行垫付鉴定费3060元。
损失项目
主张金额
永安保险公司意见
法院认定
认定依据
医疗费
87103.45元
扣除15%非医保用药
87103.45元
医疗费发票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19天=950元
认可50元/天,按照住院天数计算
50元/天*17天=850元
出入院记录、诊断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营养费
30元/天*90天=2700元
30元/天*60天=1800元
30元/天*90天=2700元
鉴定意见书
护理费
80元/天*60天=4800元
80元/天*60天=4800元
80元/天*60天=4800元
鉴定意见书
误工费
2020元*150天/30天=10100元
不予认可
2020元/月*5=10100元
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计算
伤残赔偿金
47200元*20*0.1=94400元
需要核实影像资料确认
47200元*20*0.1=94400元
鉴定意见书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鉴定意见书
交通费
500元
200元
200元
酌情
合计
205553.45元
205153.45元
损失
承担
本案中,陈XX的各项合理损失为205153.45元,因汪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对于陈XX的上述损失,永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判决
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XX各项损失合计205153.45元。
二、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鉴定费3060
判决
事项
元,合计3824元,由陈XX负担7元,永安保险公司负担3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臻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司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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