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宁0522民初3533号 修理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19-12-30

原告: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原县振羽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金凤支公司)。
负责人:叶X。
第三人:李X,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原告海原县振羽公司与被告人保金凤支公司、第三人李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金凤支公司、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7月29日,第三人驾驶自己实际所有,挂靠于案外人金某2下车牌号为×××的重型货车牵引×××,沿兰海高速上行线方向行驶至锦鸡坝隧道时,因车辆侧滑造成车辆、道路设施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支公司现场勘查:本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营销业务二部投保商业险,保单号为PDXXX01864010000140515,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属于保险责任。经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查勘:李X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第三人李X安排原告将车辆拖回海原原告处修理,并垫付现场救援费5410元,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款850元,约定回海原拖车费为8000元。2019年8月5日第三人通知被告对×××事故车辆勘查定损,被告通过95518专线服务平台调度海原人保查勘了车辆,并告知原告及第三人:本案最终价格需要经过总公司核定,原告取得该车被保险人金某1签署的《保险权益转让书》后可以按照商定的换件项目及工时费对车辆进行修理。2019年8月13日,第三人持金某1签署的《保险权益转让书》和原告协商,因第三人有事需要外出处理,无暇顾及车辆维修,遂将该车连同保险权益一同转让给原告。2019年8月25日原告将车辆修复,按照被告核定的换件项目及工时费核算为61000元。然而一直到2019年10月28日,被告才告知原告,该车定损金额为62000元,已达到保险金额,需扣除10000元残值,按52000元赔付,而且保险赔款必须付给被保险人,不得授权转让,且未出示任何法律或保险条款依据,其店大欺客、盛气凌人的嘴脸暴露无遗。原告认为:《保险费》及被告《保险条款》并无明文禁止保险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同时第三人及被保险人签署的《保险权益转让书》并无违反《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任一规定。《保险权益转让书》既不违法,又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传统美德,法无禁止则自由,该文书能够反映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合乎法律规定,不侵犯任何人(包括被告)的权益,是一份真实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告在原告和第三人通知定损后,在83天后才作出推定全损决定,明显有懒政不作为的态度,且在被告格式化保险条款中也无明文规定推定全损一说,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只能商定其定损单中换件项目的残值,而被告未经和原告及被保险人协商,要求扣除10000元,明显有失偏颇。该条款中第十六条规定,原告尽量修复车辆,并无不当。而被告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毫无根据强行推定全损强行确定残值价格,侵犯被保险人及原告利益,原告不得已提起维权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号车辆修理费61000元、现场救援费5410元、拖车费8000元、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款850元,合计752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缺席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第三人辩称,1.原告所诉事实确实存在,第三人已取得行驶证登记车主的授权处置该车,并将该车及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2.第三人因家中有事,无暇顾及车辆修复,已经自愿将车辆及车辆的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3.原告与被告达成与否的任何协议与第三人无任何因果关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甘肃省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该车出险经过、勘验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实;
证据二: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证明该车被保险人自愿将该车辆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证据三: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确认记录单一份、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告知单一份、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事故发生后从陇南市到海原县拖车费8000元,事故现场实施救援费用为5410元的事实;
证据四: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单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对路产损坏价值为850元的事实;
证据五: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收条一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事故车辆出售于原告,且约定车辆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证据六: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驾驶员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车的证件齐全有效,符合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的事实;
证据七:人保理赔系统定损截图、留言记录清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人保公司对×××号半挂牵引车做推定全损处理,且要扣除9000元残值及2019年8月5日通知定损,时至诉讼之日还未确定损失的事实;
证据八: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一份(3页),证明该车辆维修花费61000元的事实;
证据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摘录一份,证明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事实。
被告及第三人缺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九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该九组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7月29日,第三人驾驶自己实际所有挂靠于案外人金某2下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CE503号挂车,沿兰海高速上行线方向行驶至498公里+600米(锦鸡坝隧道)时,车辆侧滑后撞至道路左侧电缆沟防护墙后又撞向右侧电缆沟防护墙,造成车辆、道路设施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省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第三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支公司现场勘查,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营销业务二部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属于保险责任。随后第三人安排原告将车辆拖回海原县原告处进行修理,原告垫付现场救援费5410元、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款850元,约定回海原拖车费8000元。2019年8月5日,第三人通知被告对×××号车辆查勘定损,被告通过95518专线服务平台调度海原人保查勘了车辆,并告知原告及第三人:本案最终价格需要经过总公司核定,原告取得该车被保险人金某1签署的《保险权益转让书》后可以按照商定的换件项目及工时费对车辆进行修理。2019年8月13日,第三人持金某1签署的《保险权益转让书》和原告协商,将该车连同保险权益一同转让给原告。同一天,第三人和原告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6.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第三人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证明收到原告给付的6.8万元的事实。2019年8月25日原告将车辆修复,按照被告核定的换件项目及工时费核算为61000元。到2019年10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该车定损金额为62000元,已达到保险金额,需扣除10000元残值,按52000元赔付,而且保险赔款必须付给被保险人,不得授权转让,但未出示任何法律或保险条款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修理合同,但该起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将事故车辆拖至原告处要求原告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原告将事故车辆已经修复完毕。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将该车辆及保险权益一同转让给原告,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的汽车修理费、现场救援费、拖车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款等费用有其提供的证据证实,该证据已形成一条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故原告主张的汽车修理费6.1万元、现场救援费5410元、拖车费8000元、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款85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范围内足额赔付原告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1000元财产损失,同时支付原告海原县振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救援费5410元、拖车费8000元、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款850元,共计75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红苗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