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闫XX与魏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811民初97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闫XX,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鹏,济宁任城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XX,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红梅,济宁经开富新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秋生,济宁经开富新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49038XXXX。
负责人:李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小杰,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党XX,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闫XX诉被告魏XX、、党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被告魏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梅,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杰,被告党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3845.61元,赔偿明细:医疗费53357.61元、误工费14600元(100元/天*146天,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2019年5月28日至定残前一日2019年10月20日共计146天)、护理费3000元(10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天*30天)、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5188元(16297元/年*20年*0.2)、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11时40分许,被告魏XX驾驶鲁H×××××小型客车沿济宁北湖车站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宁北湖车站南路中石化加油站门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闫XX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闫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造成闫XX左足第4、第5跖骨骨折等多处受伤,经查,被告党XX为肇事机动车车主,因赔偿问题各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魏XX辩称,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因该事故车辆投保了相应保险,被告魏XX系借用了车主党XX所有的机动车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被告魏XX的赔偿数额应排在保险公司、机动车所有人之外,扣除魏XX垫付的2.9万元后按照原告合理损失的70%承担责任。根据本案事故认定书,我方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且对于该事故的发生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魏XX无驾驶证还将该车辆借给被告驾驶,对于此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所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原告的各项请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无事实依据的部分,请法庭不予支持。四、对于答辩意见第二条中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党XX应承担的责任,答辩人魏XX自愿为其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魏XX无证驾驶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交法的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的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在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间接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并不存在垫付抢救费情形,原告请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党XX辩称,我不知道魏XX没有驾驶证,魏XX经常开车,魏XX和我在一个工地上干活,是工友,魏XX借我的车时候说是有事,没有跟我说有什么事,我也没有问他有没有驾照,他在工地上也经常开车出入工地,我也不知道魏XX具体开的谁的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闫XX提交的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9年5月28日,被告魏XX驾驶鲁H×××××小型客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魏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证据二、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2张,诊断证明书1张,住院病案,病人费用总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致12胸椎及第2-4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损伤,手术治疗、住院30天等。病历记载中有加强营养。证据三、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二张,门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住院支出53357.61元。证据四、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致第12胸椎及2-4腰压缩性骨折,治疗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行手术拆除治疗费8000元,报告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证据五、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伤残鉴定与支出鉴定费2200元。证据六、护理人员身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原告的侄子贾前前,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贾前前是代原告签字。三被告对上述证据一至六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具体计算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党XX提交证据保单1份。证明:投保交强险。原告及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11时40分许,被告魏XX驾驶鲁H×××××的小型客车沿济宁北湖车站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宁北湖车站南路中石化加油站门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闫XX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闫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17日,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作出第3708014201900027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闫XX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门诊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2958.63元,同日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左足第4、第5跖骨骨折,其他诊断未做外踝腓骨下端骨折等,实际住院30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50398.98元,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53357.61元。经原告闫XX申请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1日,该鉴定所作出济宁永正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闫XX因交通事故致第12胸椎及第2-4腰椎压缩性骨折,治疗后评定为九级伤残。(二)、被鉴定人闫XX左足第4、5跖骨骨折处留置的金属内固定物后续行手术拆除治疗费参考数额评定为人民币0.8万元左右。原告闫XX花费鉴定费2200元。
另查明,鲁H×××××的小型客车实际车主及登记车主为被告党XX,事故发生前,被告魏XX借的被告党XX的涉案车辆,借车时被告魏XX未明确说明自己没有驾驶证。被告魏XX自认自己也有车辆,但是当时借给他人了,自己开车也开了十多年了,但是一直没有考驾照。涉案车辆鲁H×××××小型客车在被告华海财险济宁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均认可被告魏XX垫付相关费用2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涉案车辆鲁H×××××小型客车在被告华海财险济宁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党XX作为实际车主,将车辆借给被告魏XX时,因考虑到被告魏XX常年开车,且对外宣称自己有车,从实践考虑,被告党XX对于开车已经十几年且自行拥有车辆的被告魏XX,基于合理信赖未询问或审核其驾驶证件,符合我国国情,且被告党XX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骑行自行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认定被告魏XX按照80%的比例向原告赔偿,被告党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本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及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本院认定原告医疗费为53357.61元,被告华海财险济宁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余43357.61元(53357.61元-10000元),被告魏XX应按80%的比例承担,因原告闫XX认可被告魏XX已经垫付医疗费24000元,被告魏XX辩称垫付29000元,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由被告魏XX自行承担。本院认定被告魏XX垫付24000元,被告魏XX还应当支付医疗费10686.09元(43357.61×80%-扣除已经垫付的医疗费24000元)。2.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期间自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46天,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误工标准按照一天100天无证据支持,本院按照2018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本院依法支持误工费6518.90元(146天*44.65元/天)。3.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住院30天,住院期间原则上陪护人员一人,其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收入,参照山东省护工标准80元/天计算,本院支持护理费2400元(80元/天×30天×1人)。4.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该项费用为1500元(30天×50元/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营养费,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出院记录载明适当加强营养,原告主张营养费1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65188元(16297元/年×20年×0.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7、后续治疗费,依据鉴定结论,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8、鉴定费,原告提交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2200元。9.交通费,结合其住院实际情况,其主张1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6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身心均受到损害,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综上,被告华海财险济宁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518.9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651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86106.90元。被告魏XX按照80%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10686.09元、营养费800元(1000元×80%)、伙食补助费1200元(1500元×80%)、交通费480元(600元×80%)、鉴定费1760元(2200元×80%),应赔偿原告共计14926.0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闫XX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518.9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651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86106.90元;
二、被告党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XX医疗费医疗费10686.09元、营养费8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480元、鉴定费1760元,应赔偿原告共计14926.09元。
三、驳回原告闫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688元,由原告闫XX负担528元,被告魏XX负担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夏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月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