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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李X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吴XX,总经理。
被告:李XX,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李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的保险赔款1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李XX无证驾驶原告承保的鲁QXXXXX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庄区XX附近时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经交警认定,被告李XX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案发后根据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11民初1093号判决书赔偿案外人120000元。经查,鲁QXXXXX号车辆驾驶员为李XX,在原告处投保的被保险人为张菊。由于被告李XX事发时为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我公司垫付后可以追偿,取得追偿权,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李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返还,但现在无能力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照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0日15时许,李XX无证驾驶原告承保的鲁QXXXXX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庄区XX路附近时与案外人张玉乾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玉乾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认定李XX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玉乾因该交通事故损失起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9)鲁131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玉乾120000元。后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张玉乾支付了120000元。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李XX追偿未果,为此成诉。
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李XX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作为李XX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20000元,某保险公司向李XX追偿该1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XX应返还某保险公司垫付款120000元。关于利息,某保险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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