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丁X与任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皖1503民初67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丁X,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理人:荣XX,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何XX,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X,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二楼、三楼。
负责人:叶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X,男,1986年5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丁X与被告任XX及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何XX、金X,被告某保险公司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韦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X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33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50元/天X39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X90)、护理费7972.8元(132.88元/天X60天)、交通费2122元、鉴定费1300元、伤残赔偿金68786元(34393元X20年X10%)、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钢琴学费损失2400元、住宿费1359元,合计117722.64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当庭辩称:1、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医疗费我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3、对伙补、营养费无异议;护理费按照123.48元/天,60天共计7408.8元;4、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钢琴费和住宿费不认可;对伤残要求重新鉴定,如构成伤残再认可伤残赔偿金。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丁X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任XX负事故全部责任;
证据2、原告丁X及父母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丁X及父母的基本情况;
证据3、被告任XX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任XX的基本情况,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及车辆投保的基本情况;
证据4、原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及花费医疗费情况;
证据5、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身体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原告花费鉴定费1300元;
证据6、原告学籍表、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系在城镇就学的学生,随父母居住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证据7、交通费、住宿费发票,证明为原告就医,原告陪护人员花费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证据8、钢琴学费票据,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上钢琴课的学费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8有异议。
庭后,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重新鉴定,经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1-4、6号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鉴定意见书,经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维持原告的伤残等级,故对证据5予以认定。对证据7中交通费发票,原告没有提供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票据,但原告因治疗产生交通费支出真实存在,可结合住院天数酌定相应的交通费用。关于住宿费,因原告年幼,其父母陪同赴外地就医,产生相应住宿费,系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予以认定,原告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11天(2019年6月20日-7月1日),陪护人员住宿费为1188元(108元/间X11天),对于2019年6月29日的171元住宿费发票,原告不能说明产生的原因,不予采信。关于学费,原告提交的是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发票,开票时间是2019年2月20日,所收费用对应的学习时段不明确,收款事由为“英语”,并非原告所述的“上钢琴课”的学费,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17时30分,被告任XX驾驶苏BXXXXX号小型客车,在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桃花源里附近转弯时,与霍宗有驾驶的皖NXX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霍宗有及摩托车乘坐人霍宇航、丁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任XX负事故全部责任,霍宗有、霍宇航、丁X无责任。事发后,原告丁X于当天入住六安世立医院脑外科治疗,住院7天,诊断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锁骨骨折、面神经损伤等,于6月20日转入安徽省立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11天,又转入六安市中医院康复科住院治疗21天,前后住院39天,花去医疗费19332.84元,其中被告任XX垫付医疗费14000元。出院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鉴定费1300元。原告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期间,其父母陪同就医花去住宿费1188元。另查原告受伤前在裕安区小学上学,租房居住在新安名城5#楼1003室。
又查,苏BXXXXX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是被告任XX,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任XX驾驶苏BXXXXX号小型客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任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任XX应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由其在所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为被告任XX承担垫付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于法有据,其要求的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期和护理期以鉴定的时间为准,被告保险公司营养和伙食补助标准无异议予以采纳。护理费可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132.88元计算。交通费,结合住院天数及保险公司意见酌定为800元。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数额酌定为5000元。保险公司辩解扣除10﹪非医保费用,但未提供证据区分用药清单中非医保用药的具体药品及费用数额,故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9332.84元(含任XX垫付款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50元X39天)、营养费4500元(50元X90天)、护理费7972.8元(132.88元X60天)、伤残赔偿金68786元(34393元X20年X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1188元,合计110829.6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丁X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68786元、护理费7972.8元、交通费800元,合计92558.8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丁X医疗费余额9332.84元(19332.84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4500元、住宿费1188元,合计16970.84元。
三、被告任XX赔偿原告丁X鉴定费13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原告在得到实际赔偿后,退还被告任XX垫付款1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任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贤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晨晨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