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汤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2民终24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负责人:陆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甲,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服金额为11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受害人的其他合法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二、一审遗漏了被告,驾驶员蔡百川系无证驾驶,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返还上诉人垫付的抢救费用一万元。
汤XX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汤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82884.7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13时7分,蔡百川驾驶韩喜的晋K×××××(临牌)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高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陕州路十字路口南二十米处时,与汤XX持D型驾驶证驾驶兀德龙的豫M×××××号力之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嵩基北侧路口,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时相撞,造成汤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陕公交认[2017]第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百川无证驾驶机动车,路口车速快,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汤XX驾驶未年检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瞭望不周,未让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晋K×××××(临牌)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2017年12月29日,三门峡华电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对兀德龙的豫M×××××号力之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进行鉴定,并作出2017年第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豫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损失总价值为2250元。2018年11月8日,三门峡崤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委托对汤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三崤山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6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汤XX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一审又查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方与蔡百川方达成书面协议,汤X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等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理赔(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不足部分,蔡百川一方支付230000元(不包括以前付的款),其余部分,汤XX自行承担;各方车损自行承担。在原告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据此,原告现有的损失为: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990元/年,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468天为52557.04元;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9552元/年,原告在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3天、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44天,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97天,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时医嘱2人护理,其护理费为26095.35元;残疾赔偿金,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830.74元/年,按原告八级伤残等级计算20年为82984.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交通费,在市内住院47天,按20元/天计算为940元,市外以实际乘车票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为1538.5元。上述共计原告损失为179115.33元。
一审法院认为:蔡百川驾驶的晋K×××××(临牌)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与汤XX驾驶的豫M×××××号力之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汤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佐证,蔡百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汤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原、被告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事故发生时,晋K×××××(临牌)宝马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驾驶人蔡百川无合法驾驶资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以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为由提出判令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其对应项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按照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现有损失为179115.33元,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该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因没有法律依据让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属于保险公司自愿垫付,且没有超过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不存在返还问题。有关原告提出的车损请求,因肇事双方已达成处理协议,且原告并非是该车所有权人,故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被告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和车损评估的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汤XX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二、驳回原告汤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汤XX因交通事故受伤,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实清楚明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汤XX起诉上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蔡百川系无证驾驶,受害人的其他合法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故蔡百川虽为无证驾驶,但汤XX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且一审已经明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路增广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爽
书记员徐昊朋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