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徐XX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16民初90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原告:徐XX,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黄XX,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XX,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下同)347,25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赔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3日,案外人张某某驾驶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所有的牌号为沪AXXXXX警车行驶至卫零路金山大道路口处,与原告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徐XX受伤、车辆受损。5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案外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答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案外人张某某是其单位干警,事发时从事职务行为。对于原告的诉请,认为律师费过高,事发后垫付原告医疗费667.2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承担,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364.10元,认可280元的伙食补助费。申请重新鉴定,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重新鉴定结果确定。维修费只认可定损金额800元,误工费不认可,原告应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营养费认可30元每天,护理认可40元每天,护理费票据请法院依法认定,交通费认可200元,衣物损酌情认可100元,鉴定费在商业险中承担,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案外人张某某驾驶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所有的牌号为沪AXXXXX警车行驶至卫零路金山大道路口处,与原告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徐XX受伤、车辆受损。5月25日,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案外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案外人张某某是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的干警,事发时从事职务行为。事发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垫付原告医疗费667.20元
2019年3月4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的期限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XX之颅脑损伤(右侧颞部头皮下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等)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玖)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诉讼中,本院准予某保险公司的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的期限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徐XX因交通事故致伤,造成左颞叶轻度脑挫伤,经治疗,目前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已构成XXX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又查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名下的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材料、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保险单、当事人陈述,维修费发票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案外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未提出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承担。
关于原告伤情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重新鉴定意见系本院依法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且鉴定时间距原告治疗终结期限更长,更具有客观性,本院依法采纳重新鉴定意见作为计算原告相关损失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方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为15,809.30元(含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垫付的667.20元),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364.10元为15,445.2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本院根据住院天数14天支持280元。
3、营养费,按规定每天20-40元,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每天3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60天为1,800元。
4、护理费,本院根据鉴定意见支持60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本院凭据确认1,800元,其余46天按照本市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478元的标准计算为5,101元,合计6,901元。
5、误工费,原告提供劳务用工协议书、误工证明,主张误工损失每月3,400元。某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虽对原告诉请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反证,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实际误工情况,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意见计算120天,为13,600元。
6、残疾赔偿金,原告为非农业人口,故残疾赔偿金本院参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由于原告定残时未满60周岁,故计算20年,原告构成XXX伤残,故计算为68,034元/年×20年×10%=136,068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予以支持。
8、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次数酌情支持500元。
9、衣物损,被告某保险公司认可100元,本院予以确认。
10、鉴定费4,500元,本院凭据予以确认。
11、车辆修理费,原告未提交定损单,被告某保险公司认可8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1-11项合计184,994.2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直接赔付。
12、律师代理费,系原告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本院根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等因素支持5,000元,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属免赔损失,故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承担。
综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应赔偿原告5,000元,由于事发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垫付667.20元,故还应赔偿4,332.80元。某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184,994.20元。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X损失4,332.8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XX损失184,994.20元;
三、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4元,由原告徐XX负担1,436元,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负担1,818元。重新鉴定费4,800元(某保险公司预缴),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宝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惠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