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肖XX与杜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421民初33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肖XX,女,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一:杜XX,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二: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章X,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杜XX、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543元(详见赔偿清单);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余额由被告杜XX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6时25分许,被告一驾驶蒙GXXXXX牌照小型轿车(被告一系车辆所有人)行驶至嘉善县地方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由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本次事故受伤致使原告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由鉴定机构鉴定为拾级伤残。事故发生时蒙GXXXXX牌照小型轿车的车辆保险投保在被告二(某保险公司)处。现起诉到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X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意见,蒙GXXXXX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对于原告提起赔偿数额部分偏高,医疗费是3546元,扣除20%的非医保部分,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原告说是有养老金的,不予理赔,误工费不予理赔,护理费按照120元/天,营养费按照30元/天,修理费因为某保险公司没有定损,原告提供的是收据,不予理赔,鉴定费不是赔偿范围,交通费认可300元,精神抚慰金认可4000元。
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应鉴定费发票、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被告杜XX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部分证据,本院在事实认定中予阐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对事实无争议部分
1、交通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4月26日6时25分,被告一杜XX驾驶蒙GXXXXX牌照小型轿车(被告一系车辆所有人)行驶至嘉善县地方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责任认定:杜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投保情况:事故发生时蒙GX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率险)。
4、原告伤情: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300元。起诉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三期及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经嘉兴市康慈医院司法鉴定所、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重鉴后,误工期为105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75日;伤残等级未变更。
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争议1、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城镇标准: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需扣除非医保费用。本院认为,关于扣除非医保费用的质证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未举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误工费144元/天X105天=1512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不予理赔,本院认为,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清单来看,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核定为100元/天X105天=105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给予500元;原告主张车损380元,未提供有效凭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事发前居住在桃源新邨社区,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为城镇标准。
争议2、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569元【父亲肖品昌(330421193708123238)19707元/年X5年X10%÷3;母亲张雅娟(330421194205093246)19707元/年X5年X10%÷3】,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被扶养人有养老金,不予理赔。本院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扣除政府每月发放的养老金数额,庭审中,原告自认被扶养人每月2000元到2500元,本院抵扣后,对该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争议3、鉴定费用:关于鉴定费,原告主张4300元,该鉴定是合理和必要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鉴定费非保险赔偿范围,本院认为,应当尊重保险合同中的约定。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根据各方过错等情况承担。本案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认定杜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当事人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蒙GXXXXX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投保有交强险,对于原告的损失,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综上,经审核核定原告肖XX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医疗费3546元,营养费40元/天X75天=3000元,误工费100元/天X105天=10500元,护理费144元/天X45天=6480元,伤残赔偿金111148元(55574元/年X20年X10%),交通费酌定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40174元及鉴定费43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6546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6546元、伤残赔偿限额内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40174元-116546元=23628元。被告杜XX应承担的鉴定费4300元。被告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肖XX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16546元、商业保险23628元,合计140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汇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魏塘支行,账号:62XXX61;
二、被告杜XX赔偿原告肖XX鉴定费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肖XX负担34元,被告杜XX负担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安锐
书记员陈海强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