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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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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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250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葛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X,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河南盈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天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任X、河南天天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智X,上诉人迅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被上诉人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被上诉人任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该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280457.1元;2、上诉费由刘X、任X、天天公司、迅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事故车辆驾驶员任X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此情形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过程有两次撞击行为,本案要求赔偿的损失系第二次碰撞造成,刘X未剔除第一次撞击所造成的损失,且本案中的车损鉴定有违常理。
刘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X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且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虽然对车损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在一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
任X辩称,其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当庭提交。
迅驰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迅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天天公司赔付刘X鉴定评估费7000元,迅驰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721元减半收取2860.5元由天天公司承担;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车辆豫A×××××号大型客车已经在2018年12月20日通过转让的方式转移登记在天天公司名下,车辆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
某保险公司辩称,迅驰公司上诉要求的诉讼费、鉴定费负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刘X辩称,天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迅驰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任X辩称,无意见发表。
天天公司未到庭,亦未对某保险公司及迅驰公司的上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任X、天天公司、迅驰公司共同赔偿刘X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共计294757元;2、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任X、天天公司、迅驰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0日10时20分,张乐乐驾驶的豫C×××××小型汽车,在宁洛高速公路下行线154公里+500米处因驾驶不慎撞上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护栏,造成张乐乐受伤以及该车与高速公路护栏等设施损坏的第一次交通事故。2019年3月20日10时50分,任X驾驶车牌号为豫A×××××大型客车,在宁洛高速公路下行线154公里+500米处先撞上因事故停在右侧行驶道上由张乐乐驾驶的豫C×××××小型汽车,接着又撞上许云飞驾驶的皖A×××××小型汽车右侧车头,后豫A×××××大型客车又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造成三车及高速公路护栏等设施损坏。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认定:任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乐乐承担次要责任,许云飞无责任。
另查明,豫C×××××号车的登记车主为刘X,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豫A×××××号车的登记车主为天天公司,车辆类型为大型普通客车。豫A×××××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被保险人为迅驰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经刘X委托,河南尊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河南尊信[2019]鉴字第19001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确定该保时捷车豫C×××××的车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肆拾万零陆佰伍拾叁元整,小写:400653元。刘X另支出拖车费10000元、鉴定评估费10000元。车损项目费用清单显示项目名称为:左、右侧排气管、左、右后尾灯等41项。刘X主张鉴定意见书显示的损失均是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刘X提交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豫A×××××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显示车辆所有人是天天公司,该车辆的保险单复印件显示该车的行车证车主是迅驰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车损价值为400653元、评估鉴定费10000元,合法有据,该院予以采信。因任X负事故主要责任,豫A×××××号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X70%的车辆损失280457.10元。刘X的评估鉴定费由天天公司和迅驰公司共同赔偿刘X70%即7000元。刘X的车辆在安徽省滁州市境内的发生交通事故,刘X没有举证证明其车辆在滁州不能修车,其将事故车辆拖回700公里之外的洛阳市所产生的拖车费,属于因刘X个人原因导致扩大的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刘X个人承担,因此该院对刘X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刘X车辆损失280457.10元;二、河南天天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和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刘X鉴定评估费7000元;三、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1元,减半收取2860.5元,由天天公司、迅驰公司承担。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任X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上诉称肇事司机任X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保险公司应免责的主张,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某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车损鉴定,某保险公司虽然对刘X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将刘X提供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关于迅驰公司上诉主张的鉴定费、诉讼费承担问题,经查,本案肇事的豫A×××××号大型客车已于2018年12月20日转移登记在天天公司名下,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故一审法院判令迅驰公司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迅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5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5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天天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刘X鉴定费7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21元,减半收取2860.5元,由河南天天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5570元,由河南天天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邢永亮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