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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周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浙0681民初15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吴XX,男,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周XX,女,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西首第1间)、七层000701(701-708室、710-716室)。
负责人:黄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吴XX与被告周XX、某保险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被告周XX、被告太平洋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XX赔偿原告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网约车停运损失费3200元,太平洋财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0日,吴XX驾驶的车辆在诸暨市交叉路口与周XX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现场判定,周X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X的车辆系合规网约车,事故造成车辆停运8天,因双方对停运费协商未果,故吴XX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周XX答辩称,不同意赔偿。
太平洋财保答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且金额不符合实际损失。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0日,吴XX驾驶的浙DXXXXX号车辆与周XX驾驶的浙DXXXXX号车辆在诸暨市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浙DXXXXX号车辆受损。经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调解,双方签订了自行协商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确认周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受损车辆浙DXXXXX号进诸暨市佳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修理期间为8天。另查明,吴XX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吴XX一直在从事网约车服务。
另查明,周XX的浙DXXXXX号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周XX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签字确认免责条款。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外,还有吴XX提供的:1.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复印件、2.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上岗证)、3.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4.证明。太平洋财保提供的:5.客户授权书、投保单、保险条款。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太平洋财保对证据1质证认为没有交警部门的公章不予认可。因事故另一当事人周XX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太平洋财保对证据3质证认为只能证明原告之前的营运收入,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失。结合原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营业额并扣除其所需的营运成本等,其主张的损失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300元每天。太平洋财保对证据4质证认为维修时间过长,具体时间由法院核定。本院结合原告车辆的损失及维修情况,认为维修时间8天属合理期限,本院予以认可。周XX对证据5签字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庭后核实后未向本院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吴XX所有的浙DXXXXX号车辆系网约出租车,因本次事故受损送修必然会产生停运损失,周XX负本次事故全责,故周XX应负赔偿责任。因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间接损失,且已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了停运损失免赔,故对于太平洋财保提出的营运损失为间接损失,并属于免赔情形而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停运损失具体金额认定,结合车辆性质、其提交流水所显示的营运情况、维修天数,本院认定8天停运损失为2400元(300元/天X8天)。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XX停运损失2400元;
二、驳回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晖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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