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张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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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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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被告:张XX,男,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与被告张XX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希传、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83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浙J×××××号小型轿车于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2017年6月23日13时58分,被告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环城北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工艺品城红绿灯路口时与沿环城北路自西往北转弯由陈爱娟驾驶的浙J×××××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浙J×××××小型汽车经原告定损并产生维修费用8340元,原告依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理赔款。被告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未注意安全义务,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支付理赔款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告张XX辩称,被告闯红灯事实没有异议,但事故是浙J×××××小型越野车撞倒原告电动车后面保险杠,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结果不符,证据不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13时58分,被告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环城北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工艺品城红绿灯路口时与沿环城北路自西往北转弯由陈爱娟驾驶的浙J×××××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被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浙J×××××小型越野车(被保险人为季金满)在原告某保险公司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336000元)。事故发生后,浙J×××××小型越野车花费修理费8340元,原告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季金满支付保险金834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损失确认书、修理费发票、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主要适用于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非机动车一方即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原告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后,向被告提出追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