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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XX(原**市公路局**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市**区。

原告与被告**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XX(以下简称**公路发展中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被告**公路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17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23时许,杨**驾驶标的车鲁QXXXXX行驶至**市XX路与XX附近XX路面石头。原告在案后受理了该车辆被保险人杨闪闪的代位求偿请求,将鲁QXXXXX车辆维修费用21700元分别支付车辆维修单位**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对被保险人完成代位赔付后,获得向实际致害人追偿的权利。为此,原告特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公路发展中心辩称,被告方管理维护道路范围是普通国省道,原告诉称的**市**区XX路和XX南路均不属于被告的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故被告不应当赔偿原告诉求的保险理赔款217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原告某保险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涉案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责任划分的事实。

证据3、“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各一份,赔款委托书、维修结算申请单、付款转账凭据各二份,证明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涉案鲁QXXXXX车辆的损失、维修情况及原告已对该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原告提交的上述三组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被告**公路发展中心提交其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单位管理维护公路的范围及被告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材料,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1月13日23时10分,杨**驾驶杨闪闪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XX小型轿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南路路口西5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面石头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受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所有人杨闪闪向车辆承保人原告进行理赔。2018年11月13日,杨闪闪与原告签订《赔款委托书》,双方同意涉案车辆在**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车辆维修由原告与维修方直接结算。2018年11月28日,涉案车辆所有人杨闪闪为原告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确认核定赔付金额为21700元,杨闪闪同意将已取得的上述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并同意原告以原告或杨闪闪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2018年11月28日、11月29日,原告分别向**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700元、支付**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21000元。

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1700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单位业务范围为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工作;承担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国省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承担普通国省道路网监测、安全管理、抢修保通工作,参与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公路科技、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交通量调查和统计等工作。

庭审中,被告主张其单位在**市**区区域内管理维护的道路范围为XX线GXXX**区区域5.08公里、原XX国道**区区域内13.832公里、汤东线**区区域内8.319公里。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路段普通国省道为被告管理维护范围,被告对涉案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负侵害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1700元及利息,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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