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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肖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502民初1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王XX,男,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现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暂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51XXXX。
代表人:燕淑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肖X、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肖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8月26日13时35分,被告肖X驾驶车牌号为京Q×××××号小型轿车,沿峨眉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宁路路口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肖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
二、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原告医疗费89310.63元,交通费酌情确定700元、车辆损失800元、施救费150元等共计90960.63元。原告目前尚未治疗终结。
三、垫付费用情况: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肖X垫付原告医疗费8000元。
四、车辆保险情况:被告肖X驾驶的京Q×××××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份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
以上事项中,到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中的交通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肖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上述损失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0960.6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仍需赔偿原告80960.63元,被告肖X垫付的8000元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损失80960.63元(被告肖X垫付的8000元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予以返还被告肖X)。
二、驳回原告王XX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被告保险公司将其中73999.26元(包括肖X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西城支行62×××52账户内,将其中6961.37元直接汇入东营区人法院过付款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77元,减半收取1055.88元,由原告王XX负担17.25元,由被告肖X负担103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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