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畅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高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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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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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3民初1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郑州畅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东北角升龙广场B座1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XXXPHD8Y。
法定代表人:辛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XX,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80762XXXX。
负责人: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畅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XX、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畅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高XX及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畅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7日,被告高XX驾驶豫A×××××号车与杨XX驾驶的车主为原告的豫A×××××号车相撞,豫A×××××号车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因该交通事故修车而耽误车辆营运23天,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高XX辩称:被告高XX在某保险公司进行了保险,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首先,应审查涉案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其次,原告起诉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商业条款规定,承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被告不承担该责任。原告车损被告已经进行赔付,原告车损已超交强险限额,且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不是合同的违约方,也不是事故的直接致害人,故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7日,被告高XX驾驶豫A×××××号车与杨XX驾驶的车主为原告的豫A×××××号车相撞,豫A×××××号车为网络预约出租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XX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1、豫A×××××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豫A×××××号车于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1日(23天)在河南威佳宏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3、郑州畅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豫A×××××号车日收入6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高XX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高XX赔偿车辆营运损失,本院结合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受损情况、维修平均耗时及车辆运营收益,酌定豫A×××××号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为345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豫A×××××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原告车损被告已经进行赔付,且原告车损已超过交强险赔付限额,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州畅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营运损失345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畅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建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