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聂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辽01民终150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3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叶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XX,女,汉族,现住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男,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系沈阳市辽中区于家房镇于家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聂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聂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聂XX的住院期、护理期、误工期过长;2.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鉴定费错误;3.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4.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聂XX的户籍性质错误。
聂XX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王XX二审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聂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24745.12元;2、伙食补助费19900元;3、护理费28650元;4、误工费31784元;5、交通费3000元;6、伤残赔偿金74684元;7、被扶养人聂金宝、赵忠兰生活费11240.40元;8、精神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1000元;10、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03日14时30分,在辽中区十大线245公里60米于家房代家房处,王XX驾驶其所有的辽A×××××号车行驶遇杨永良驾驶辽A×××××号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聂XX)发生碰撞,致聂XX受伤的后果。原告先后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和沈阳辽中区新华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98天,期间二级护理共计190天。原告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73460.10元,原告配偶杨永良在该医院的医疗费70317.57元。上述医疗费已由生效判决书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且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已使用完毕。原告本次起诉的医疗费24745.12元为第二次住院(沈阳辽中区新华医院)发生的医疗费。被告王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的约定。经一审法院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并由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5日鉴定,原告右肩部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告在伤残鉴定时年满47周岁。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经一审法院核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辽中区飞龙农机配件商店,月工资3500元。原告兄弟姐妹共计4人,父母为聂宝金(在原告伤残鉴定时,年满75周岁)、赵忠兰(在原告伤残鉴定时,年满68周岁)。因原告评定伤残的部位有内固定物,故原告明确表示其内固定物取出而产生的二次手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均不再向本案二被告主张赔偿。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XX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因公民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而各方对交警机关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考虑到原告并无过错,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解原告住院时间畸长,故对住院合理时间、护理时间、误工时间等申请鉴定的问题。因在伤者住院时间、治疗方法等问题上,医疗机构处于主导地位,故在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扩大医疗支出的情况下,在住院病案未显示原告挂床的前提下,应对原告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如医疗机构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形,则属行政主管机关监管范畴,其间的退赔问题也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另案处理。
原告的医疗费24745.12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800元(住院198天,每天按100元计算),合计44545.1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原告的残疾赔偿金85924.40元(按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342元计算20年,十级伤残系数为10%;原告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5年,原告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2年,均按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6448元计算,由原告承担1/4)、误工费30100元(原告住院198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两个月,共计误工258天,每天误工损失按3500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伤残等级及事故中无过错酌定)、护理费27360元(二级护理190天,按居民服务业144元/天计算)、交通费800元(根据住院时间酌定)、鉴定费1000元,共计150184.4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其余的40184.4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及部分误工费共计11万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745.1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800元、护理费2736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000元及部分误工费,共计84729.5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XX负全部责任,聂XX无责任,因王XX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聂XX住院期、护理期、误工期过长的问题。聂XX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并提供了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护理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聂XX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98天,其中护理期为190天,因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息共产生误工158天。保险公司主张住院期、护理期、误工期过长,但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聂XX住院期、护理期、误工期的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聂XX的鉴定费系间接损失范畴、不应予以承担的问题。由于查明聂XX的伤残等级必须经过伤残等级鉴定、故鉴定费系必要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对聂XX鉴定费的认定并无不当,故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聂XX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的问题。此次交通事故给聂XX造成十级伤残的结果,对其造成一定精神损害。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合理范围内、并不畸高,故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对被上诉人聂XX的户籍性质提出异议、主张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赔偿聂XX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的问题。聂XX主张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供了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新兴社区出具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沈阳市辽中区飞龙农机配件商店出具的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聂XX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聂XX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内容为提出上诉请求部分,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庆利
审判员  冯立波
审判员  孔祥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雪
书记员王天秀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