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上诉人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因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陕08民终2552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0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住所地:绥德县。
法定代表人:郝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
负责人:侯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因与上诉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6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乙、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上诉人保险金9290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判决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错误,应由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诉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2.对于因本次事故在事故车辆乘客起诉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支出的诉讼费及执行费也应该由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一并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诉讼费、执行费系恒泰公司怠于履行生效判决,故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6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恒泰公司赔偿上诉人保险金9511.8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恒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双方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由事故相对方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上诉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2.恒泰公司在案涉事故车辆乘客曹小军、曹伟伟诉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怠于行使抗辩权利,致本案损失扩大,故某保险公司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恒泰公司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与理由同其上诉意见。
恒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2909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8月3日,原告就自己所有的陕KTxx**号出租车向被告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交清保费。该保单约定,投保的座位险为5座位,每座位赔偿限额为1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75万元;附加险司乘人员保险金额为15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5万元。2016年9月6日16时许,曹小军、曹伟伟乘坐由张利驾驶的恒泰公司所有的陕KTxx**号出租车沿绥德县冯义支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霍家坪村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步海明驾驶的晋JDxx**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张利、曹小军、曹伟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张利、曹小军、曹伟伟被送往榆林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张利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5940.2元。曹小军、曹伟伟均住院治疗12天。事故经绥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利承担主要责任,步海明承担次要责任,曹小军、曹伟伟无责任。后因被告未积极赔偿,曹小军、曹伟伟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原告起诉至法院,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4日作出(2017)陕0826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曹小军各项损失11927元,曹伟伟各项损失70202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14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原告支付了理赔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84409元,并赔偿了张利的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另查明,2016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626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恒泰公司就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座位保险及司乘人员险,双方即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有效,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因事故造成曹小军、曹伟伟的损失,应依照绥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4日作出的(2017)陕0826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为82129元。事故造成张利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为5933.2元。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7天。即61626元÷365天×7天=1182元,护理费,参照误工费标准,确定为61626元÷365天×7天=11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为30元/天×7天=210元。故张利的损失共计8506.2元,因原告支付张利各项损失为8500元,故对原告赔偿的损失8500元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90629元。因事故认定张利承担主要责任,应由保险人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70%,即63440.3元。故被告关于按照事故比例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关于原告请求支付的(2017)陕0826民初69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非原告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不予支持,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成立。被告的其他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保险金共计63440.3元。二、驳回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700元,由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负担36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故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就案涉事故应向上诉人恒泰公司赔付保险金的数额问题。经查,诉争双方对案涉保险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效力均无异议,故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就恒泰公司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恒泰公司在其与案涉事故车辆乘客曹小军、曹伟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乘客赔付82129元,该金额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赔偿数额,属于恒泰公司的实际损失,某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但恒泰公司在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支出的诉讼费、执行费系其在事故发生后怠于履行承运人责任而产生的扩大损失,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又双方对案涉事故车辆驾驶员张利的损失8506.2元均无异议,故恒泰公司向张利赔偿的8500元亦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以上两项合计90629元未超出恒泰公司所购买险种的理赔限额,某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付,其全额赔付后有权对事故相对方应承担的责任部分进行追偿。一审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确认某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相悖,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6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由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保险金90629元;
三、驳回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000元,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1170元,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绥德汽车站旅游出租公司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惠子芳
审 判 员  张彩莲
代理审判员  张 瑜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宇华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