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恩广与被告王微东、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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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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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6民初1172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18-05-22
原告史恩广,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王微东,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马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睿,女,满族,。
原告史恩广与被告王微东、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连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王微东、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XXX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0日原告驾驶的辽AXXX19出租车正常行驶在铁西区重工街熊家岗路,背后边由被告司机驾驶的辽AXXX27出租车撞在原告出租车后边,由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由于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停滞7天,造成停滞损失XXX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微东辩称,事故属实,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XXX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将车辆维修费3500元已经打款给沈阳杰迪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同意予以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0日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XXX19出租车在沈阳市铁西区与被告王微东驾驶的车牌号辽AXXX27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认定,被告王微东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12月10日15:46至2017年12月16日09:56原告车辆在辽宁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共计6日。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XXX元。
另查明,辽AXXX27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三者险XXX元含不计免赔。
又查明,原告所有的辽AXXX19出租车挂靠在沈阳杰迪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营运,根据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出租车停运损失为XXX。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租赁经营合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车结算单、行业收入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所有的车辆与被告王微东驾驶的辽AXXX27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王微东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辽AXXX27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部分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停运损失为XXX,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史恩广停运损失XX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王微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鲁连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蒲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