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原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李X、李XX、会同县安泰汽车租XX(以下简称安泰租赁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7)湘1225民初791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会同县人民法院 2018-04-18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会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889363XXXX。
负责人:曾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李XX,男,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李X、李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同县安泰汽车租XX,住所地会同县,注册号431225600113369.
经营者:胡晓亮,男,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
原告与被告李X、李XX、会同县安泰汽车租XX(以下简称安泰租赁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被告李X及被告李X、李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被告被告安泰租赁行的经营者胡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李XX、安泰租赁行共同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64778.26元;并从2017年5月17日其以64778.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李X、李XX、安泰租赁行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某保险公司为小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罗祖家。2016年9月26日,被告安泰租赁行将该车出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XX(未成年)。被告李X系李XX的父亲。2016年9月27日11时10分,被告李XX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怀化市驶往会同县。车辆行驶至到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叉路口路段驶入209国道时,与杨规平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规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X负主要责任,安泰租赁行负次要责任,杨规平负次要责任。2016年3月1日,杨规平向洪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该院作出(2017)湘1287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规平64778.26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履行了判决义务。被告李XX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垫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各被告追偿上述款项。
被告李X、李XX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1.本案系合同纠纷,即便原告起诉为追偿权纠纷,也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交强险条款关于被保险人定义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被告李XX事发时系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资格,当然不应定义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即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2.被告李XX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是未成年人,该合同为征得监护人同意、追认,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李XX与安泰租赁行的车辆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安泰租赁行默示并放任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是对公共安全的极为不负责任,在车辆的管理上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3.侵权责任法没有赋予保险人向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人享有行使追偿权的权利。即便赋予该追偿权,保险人也应基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相对人追偿,而不是向驾驶人追偿。被告李XX租用的是安泰租赁行车辆,安泰租赁行从未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不存在原告某保险公司代被告李XX及安泰租赁行履行赔偿责任之说,自然不存在行使追偿权的问题。综上,李X、李X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被告安泰租赁行辩称,被告安泰租赁行租出的车辆都投保了全保险,不应对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追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小轿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6日13时止。该车以被告安泰租赁行的名义出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李XX驾驶。2016年9月27日11时10分,李XX由北向南驾驶该车行驶至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三叉路口段驶入209国道时,与自南往北沿G209线直行的由杨规平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规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3月1日洪江市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杨规平起诉李XX、李X、安泰租赁行、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及案件实际情况,杨规平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负20%的民事责任,李XX负担60%的民事责任,安泰租赁行负担2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李XX尚未成年且无个人财产,应由其监护人即李XX的父亲李X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XX的父亲(监护人)李X向伤者杨规平支付医疗费51620.8元及护理费1600元,依前述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李X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多付给杨规平的费用,双方依法另行主张权利。2017年4月7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28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支公司赔偿原告杨规平各项经济损失64778.26元;由被告会同安泰汽车租赁行(经营者胡晓亮)赔偿原告杨规平各项经济损失16632.5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洪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28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洪公交认字[2016]第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保险公司赔偿给杨规平保险金的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鉴于本案所涉交强险事故车辆,系由被告安泰租赁行出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告李XX驾驶,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受损害的第三者杨规平后,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李XX、安泰租赁行都系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告李XX属于侵权人是毋容置疑的;被告安泰租赁行未履行审慎审查职责,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是对公共安全的极为不负责任,在车辆的管理上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属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之一,杨规平在案涉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是侵权人之一。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李XX承担本案60%的民事责任、被告安泰租赁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为宜。原告某保险公司未对侵权人之一的杨规平提出追偿之责,视为对杨规平放弃追偿。事故发生时,李XX尚未成年且无个人财产,应由其监护人即李XX的父亲李X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X、李XX、安泰租赁行提出的其他辩论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偿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杨规平支付的保险金损失38866.96元;
二、被告会同安泰汽车租赁行(经营者胡晓亮)偿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杨规平支付的保险金损失12955.65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84元,被告李X负担851元,被告会同安泰汽车租赁行(经营者胡晓亮)负担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积祥
人民陪审员  张胖杰
人民陪审员  许世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杨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