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锦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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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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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3民初80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09
原告:高安市锦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卢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址:高安市高安大道139号。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X,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高安市锦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卢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其所有的赣CXXXXX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损失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2017年11月27日8时32分,吕振科驾驶赣CXXXXX号车在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造成赣CXXXXX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8日经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车辆修复费为80685元。因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进行理赔,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理赔保险赔款821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本案保险公司拒赔,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其所有的赣CXXXXX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损失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2017年11月27日8时32分,吕振科驾驶赣CXXXXX号车在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因操作不当发生碰撞,造成赣CXXXXX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8日经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车辆修复费为80685元。因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进行理赔,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主张55000元的理赔金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赣CXXXXX号车的法定车主,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为80685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80685元,现原告自愿放弃部分权利,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此,确定被告理赔金额为55000元。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安市锦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5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承担680元,被告承担1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国平
审判员 吴 鹃
审判员 高三和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