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建新能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邱建军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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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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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21540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7-12-11
原告:北京银建新能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男,北京银建新能源出租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姚X,男,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负责人:杨X,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银建新能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建公司)与被告姚X、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银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X和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银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姚X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北京银建公司修车费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姚X和某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6日7时,北京银建公司驾驶员陈XX驾驶×××出租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进京6.8公里处时,与姚X驾驶的系邱建军所有的京QXXXL9小轿车(该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北京银建公司车辆受损,姚X负事故全部责任,北京银建公司的驾驶员陈XX无责任。事后,北京银建公司车辆被送往修理厂维修,共产生修车费5600元。北京银建公司多次与姚X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姚X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某保险公司未出庭应诉,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请法院依法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依法核实确定本案事故是否属实、是否在保险期间内;法院确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且不存在醉驾情形,以确保不存在保险免责情形。请法院依法认定北京银建公司的损失,其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北京银建公司车损5600元,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此外因本次事故为三车事故,其公司全责,还有其他车受损未索赔,请法院考虑是否预留保险限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7时,北京银建公司驾驶员陈XX驾驶×××出租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进京6.8公里处时,与姚X驾驶的系邱建军所有的京QXXXL9小轿车(该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北京银建公司车辆受损,姚X负事故全部责任,北京银建公司的驾驶员陈XX无责任。事后,北京银建公司车辆被送往修理厂维修,共产生修车费5600元。
查明,肇事车辆为邱建军所有,姚X为车辆驾驶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姚X的行驶证、驾驶证均在有效期内,驾驶证和准驾车型相符。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姚X和某保险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交管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姚X负全部责任,北京银建公司的驾驶员陈XX无责任。姚X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北京银建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姚X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北京银建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56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北京银建新能源出租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北京银建新能源出租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姚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玮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