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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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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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1069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太谷县人民法院 2018-01-26
原告太谷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
法定代表人师德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负责人张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舒斌,该公司职工。
原告太谷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谷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德国、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舒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谷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2016年7月15日由于暴风原因造成房屋顶及墙壁损毁的维修费用人民币73974.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2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了财产险,该保险期限为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保险承保标的项目为原告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2016年7月15日由于暴风原因造成原告固定资产房屋屋顶及墙壁损毁,后经维修花去人民币73874.65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2015年9月12日,原告在答辩人处投保了财产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保险承保标的项目为原告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对原告请求的损失应以相关鉴定损失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2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保险承保标的项目为原告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2016年7月15日由于暴风原因造成原告固定资产房屋屋顶及墙壁损毁,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因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付原告财产损失73874.65元,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鉴定,经北京君恒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2016.07.15”事故中太谷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承包标的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肆拾伍(28145.00)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对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投保了财产险,该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原告提供了财产损失明细,但未能提供相关票据证明其财产损失,故应以北京君恒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的损失价值28145为依据进行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8条、第1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太谷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用28145元。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太谷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