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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赵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渝0151民初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李XX,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清水湾)附17、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903747XXXX。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赵X,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李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赵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XX,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周X,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X赔偿李XX停运误工费1552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9日18时,赵X驾驶渝xxxxxx号小型汽车,在学府大道与李XX驾驶的渝xxx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赵X负全部责任。李XX系滴滴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后,李XX修车花费10天时间,造成李XX停运误工费1552元。渝xxxxxx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李XX以其损失向保险公司、赵X索赔未果。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赵X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属实。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因李XX主张的停运误工费系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合同约定的间接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赵X辩称,渝xxxxxx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李XX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赵X负全部责任。因此,赵X在事故中有过错,应当对李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李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渝xxxxxx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合同约定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李XX主张的停运误工费系交通事故中发生的间接损失,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李XX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X的辩称意见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合同约定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XX损失费1552元。
二、驳回原告李XX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赵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显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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