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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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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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04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姜XX,女,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XXX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吕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XX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姜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665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8日,苗宗胜驾驶车牌为皖M×××××小型汽车行驶至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相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后认为苗宗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垫付医疗费1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8日08时5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金陵东路5公里唯锦苑门口,驾驶电动车的原告进出道路时疏于观察与的苗宗胜驾驶皖M×××××小型汽车相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后苏州市公安局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XX负事故主要责任,苗宗胜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至2018年11月26日,原告姜XX至九龙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3054.21元。
2019年10月23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姜XX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其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畸形愈合评为十级残疾。2.建议其误工时限为伤后210日;伤后90日予以1人护理并予以营养支持。原告支付鉴定费3060元。
另查明:皖M×××××车辆登记车主为苗宗胜,其就该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被告某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
以上事实,由事故认定书、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发票、银行明细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举证证据认定如下:医疗费13054.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8)、营养费4500元(50×90)、护理费9000元(90×100)、残疾赔偿金9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元(5000×35%)、被抚养人生活费16695元(29462×17×10%/3)、误工费根据原告的工资银行明细认定17743.39元(2534.77×7)、交通费酌定500元、鉴定费3060元。
以上损失合计161102.6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为17954.21元(13054.21+400+4500),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的为140088.39元(9000+94400+1750+16695+17743.39+500),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为鉴定费306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苗宗胜驾驶的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故苗宗胜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涉案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经核算,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姜XX124385.91元[110000+(161102.6-10000-110000)×35%]。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XX124385.91元。
二、驳回原告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吴海锋
审判员 邵婷婷
审判员 李精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