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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黔05民终3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4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XXX2NX5T。
负责人:李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侗族,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布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X因车辆受损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7931元;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根据交强险及商业险条款约定,各种间接损失均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的范围,被上诉人杨XX因车辆受损维修期间所产生的租车费用不属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范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杨XX、王X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因车辆受损维修期间产生租车费被上诉人应否赔偿。对此,一审判决说理充分,论述翔实,二审不再重复论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孝春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郭少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云娇
书记员 何曼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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