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与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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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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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4民初1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诏安县人民法院 2019-12-18
原告: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5XXXX。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89761XXXX(1-1)。
法定代表人:陈X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乙,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合蚌路龙星花园小区、206、107、207、108、208、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7916XXXX(1-1)。
法定代表人:柳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某保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某保险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何XX,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王XX、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乙、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被告王XX、被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各项损失合计288107.20元;2、判令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某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王XX、何XX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许存掌驾驶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XXXXX货车在沈海高速闽粤省追尾由高彦飞驾驶的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所有的粤DXXXXX大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粤DXXXXX大客车车上陈焕辉等多名乘客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存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粤DXXXXX大客车发动机、波箱、车架等重要机件严重受损,故该车辆拖回汕头进一步拆检。某保险公司有派员到事故发生地和修理厂查勘,然而未核定损失,也不积极委托具有合法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致使车辆长期不能维修。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贵院起诉,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贵院委托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对粤DXXXXX大客车车辆损失作出司法鉴定。陈焕辉等多名乘客的损失已由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垫付。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认为,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皖MXXXXX货车所有人,应对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依法应当对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至今未赔偿,致使粤DXXXXX大客车损失无法确定,无法维修,无法投入正常运输经营,已造成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巨大的停运损失。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因故撤诉,现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尽快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诉讼请求。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损失合计288107.20元,赔偿项目如下:
一、车上乘客检查费用损失:5884.20元。
二、车辆损失:91375元,鉴定损失87575元,施救费3800元。
三、停运损失:190848元,停运时间从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车辆维修完毕重新投入运营时止,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合计224天。每天租金损失鉴定为852元。
四、车损鉴定费6000元,鉴定人员差旅费2000元。
五、停运损失鉴定费10000元。
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一、公司系皖MXXXXX号货车的登记所有人,该车实际所有人为王XX和何XX。皖MXXXXX号货车由王XX和何XX实际控制和运营,故应由王XX和何XX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司已为皖MXXXXX号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损失;三、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存在停运损失,也只能主张合理维修期限内的损失。
何XX、王XX的辩称意见与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某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皖MXXXXX号货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对于主张的车辆损失,公司已经庭前申请了重新鉴定,以鉴定结果定损。对于主张的停运损失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该部分不属于商业险的赔付范围,故公司不承担这部分的赔偿责任,公司将向法院递交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等证据材料。对于主张的乘客受伤损失,由于被答辩人的车辆为客运车辆,事故发生时客车上应该有乘客,但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无人员伤亡,这与其主张存在矛盾,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应充分举证证明乘客受伤治疗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本案的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一切间接费用公司均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8年3月26日16时30分许,许存掌驾驶车牌号为皖M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沈海高速驾驶至沈海高速闽粤省,因疲劳驾驶导致碰撞由高彦飞驾驶的粤DXXXXX大型客车,造成车辆损失、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认定,许存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彦飞不承担事故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备注:皖MXXXXX号货车车方承担本车车损、粤DXXXXX号客车车损、施救抢修清障费用及车上乘员陈焕辉等人必要的检查治疗费用。粤DXXXXX客车上乘客陈焕辉等12人受伤后,被送到诏安县中医院门诊治疗。经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3月26日,粤DXXXXX大型普通客车市场租金为每日852元。经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粤DXXXXX号宇通牌大型客车的损失为87575元。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系粤DXXXXX号大型客车的所有人。王XX、何XX系皖MXXXXX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某保险公司,本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发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福德信资评字[2019]162号《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粤DXXXXX大型普通客车市场租金资产评估报告》、闽辉跃司鉴[2018]车估鉴字第26号《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司机高彦飞与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许存掌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许存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彦飞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实清楚,可予确认。对于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作如下认定:
一、粤DXXXXX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客陈焕辉等12人救护车费和门诊费用合计为5884.20元,有相应的收费票据、用药清单为凭,应予支持。
二、车辆损失87575元,客车车损经鉴定为87575元,有鉴定意见书为凭,应予支持。
三、施救费3800元,有施救费发票为凭,应予支持。
四、停运损失:停运时间从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车辆维修完毕重新投入运营,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合计224天,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和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王XX、何XX对此期间均没有异议,应予确认。福德信资评字[2019]162号《大型普通客车市场租金资产评估报告》鉴定粤DXXXXX大型普通客车市场租金为每日852元,本院予以确认。故停运损失计算为:224天X852元/天=190848元。
五、鉴定费用,其中车损鉴定费6000元,有相应的收费票据为凭,应予支持;鉴定人员差旅费2000元,没有正式的收费票据为凭,不予支持;停运损失鉴定费10000元,有相应的收费票据为凭,应予支持。
以上赔偿项目合计为304107.20元。
综上,皖MXXXXX的重型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预先垫付的救护车费和门诊费用合计为5884.20元。
关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某保险公司提供其向定远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提示的证据,但该提示证据没有落款日期,无法证实该提示适用于该保险合同,故该免责提示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对于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停运损失应予以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所有的粤DXXXXX大型普通客车,因本案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确有损失,但即使某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粤DXXXXX大型普通客车在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下,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致使停运损失不断扩大,其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造成维修时间的延误,对粤DXXXXX大型普通客车的停运损失负有次要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停运损失为190848元X30%=57254.40元。综上,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车辆损失87575元、施救费3800元和停运损失57254.40元,合计148629.40元。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诉讼请求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5884.20元;
二、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148629.40元;
三、驳回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21元,减半收取2810.50元,由王XX、何XX负担1695元,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负担1115.50元。停运损失鉴定费10000元,由王XX、何XX负担3000元,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负担7000元。车损鉴定费6000元,由王XX、何XX负担。鉴定费由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先行垫付,王XX、何XX应负担的鉴定费待执行时由王XX、何XX直接付还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少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