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邓X、黎X等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403民初100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邓X,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死者邓X1的父亲。
原告:黎X,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死者邓X1的母亲。
原告:汤X,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死者邓X1的丈夫。
原告:汤X1,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死者邓X1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汤X,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汤X1的父亲。身份证号:41140319911XXXX757。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侯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X、黎X、汤X、汤X1诉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黎X、汤X、汤X1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黎X、汤X、汤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日18时15分许,在马开××省道睢阳区××宋××楼村处,张连杰驾驶皖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邓X1相撞,造成邓X1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连杰负主要责任,邓X1负次要责任。皖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因被告拒赔,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20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四原告提供的责任认定书、邓X1死亡证明1份、保险单2份、居住证明1份、工作证明及工资表各2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异议的,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对原告汤X1的年龄按3岁计算,被告行驶证上显示肇事车辆是2017年1月25日入户,按照我国对小型车辆的年检规定,不需要进行有效年检,肇事司机驾驶该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日18时15分许,在马开××省道睢阳区××宋××楼村处,张连杰驾驶皖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邓X1相撞,造成邓X1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连杰负主要责任,邓X1负次要责任。皖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死者邓X1现年24岁,有一个女儿汤X1,现年3岁。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元/年,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989元/年,2018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997元/年。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必要的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责任
认定张连杰负主要责任,邓X1负次要责任,因邓X1系行人,故按二八计算。皖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邓X、黎X、汤X、汤X1因邓X1之死而形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按照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元/年和2018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997元/年的标准计算为637480元、27998.5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989元/年的标准计算为15741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为794897.5元。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邓X、黎X、汤X、汤X1因邓X1之死而形成的死亡赔偿金794897.5元、丧葬费27998.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以上共计86339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余额753396元的80%即602716.8元,以上共计712716.8元。上述赔偿款须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北海支行;账户:41×××02)。
二、驳回原告邓X、黎X、汤X、汤X1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邓X、黎X、汤X、汤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项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启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嘉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