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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遵义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黔03民终13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XXXX(1-1)。
负责人:彭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坪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XXXK7B52。
负责人:宋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奔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XXXK121J。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现住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义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坪分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云海公司)、遵义奔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奔辉公司)、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金。二、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对上诉人不公,评估意见已经非常清楚明确,理应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事故发生后,经上诉人工作人员查勘定损,上诉人认可应承担的赔偿修复费用98835.30元。但遵义云海公司在未告知上诉人,也没有第三方机构见证评估的情况下,私自要求案外人神玛汽车修理厂按其意愿进行了车辆修复。经一审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为修复车辆材料费总计132451.60元。一审直接判决上诉人按照修理厂出具的清单金额全部进行赔偿错误。遵义云海公司的损失金额应当根据保险填平原则确定,在不影响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修复,而不是采取全新的更换方式,上诉人只应承担必要的修复费用。同时,遵义云海公司并未足额支付修车费,对于没有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遵义云海公司、遵义奔辉公司、赵XX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遵义云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遵义奔辉公司赔偿遵义云海公司贵C×××××号车辆维修费181636元;2.判令遵义奔辉公司赔偿遵义云海公司贵C×××××号车辆停运费每月50000元(暂计算3个月);3.某保险公司在贵C×××××号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责任;4.由遵义奔辉公司、赵XX、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2日,案外人胡磊与遵义奔辉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其购买的贵C×××××号重型自卸车登记在遵义奔辉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遵义奔辉公司交纳管理费,2018年12月25日,赵XX向胡磊购买了贵C×××××号重型自卸车,仍挂靠遵义奔辉公司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1月13日,赵XX驾驶贵C×××××号重型自卸车从保利向八里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播州区龙坑镇八里西来寺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遵义云海公司司机驾驶的贵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贵C×××××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及围墙、花台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贵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送遵义神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维修,遵义云海公司与其达成维修协议,约定维修价格为181725元(含施救费3800元及运输货物外卸费用3200元)。2019年4月13日,该车更换了驾驶室总成修理完毕并检测调试合格,因遵义云海公司未支付修理费用,遵义神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车留置,2019年4月24日,遵义云海公司支付了50000元修理费并向修理人出具欠条后,取回该车,遵义神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向遵义云海公司出具了山东欣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买驾驶室总成发票两张共计125000元,及维修发票6张金额共计56725元。同年5月27日,某保险公司出具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对贵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确定为98835.30元。庭审中,某保险公司申请对贵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更换配件必要性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对该车受损更换配件必要性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了《评估报告》,载明:(贵C×××××号车)驾驶室前围钣金构件变形、板件构件70%部位变形……需更换采用激光工艺焊接的驾驶室壳体总成才能长时间保证驾驶室的刚度和使用寿命;驾驶室外其他零部件确认,保险杠螺丝堵盖遗失、驾驶室举升缸弯曲、仪表、…右前轮罩盖变形等114项必须更换,并以修复为主且不影响使用性能原则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修复总价为138351.60元。某保险公司支付评估费16265元。另外查明,贵C×××××号重型自卸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还查明,贵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遵义云海公司自有车辆,用于公司内部货物运输。遵义云海公司陈述在事故发生后,遵义云海公司租赁了车辆替代该车进行运输,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赵X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遵义云海公司司机驾驶的贵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交通事故,导致遵义云海公司的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XX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赵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贵C×××××号重型自卸车系赵XX向案外人胡磊购买并挂靠登记在遵义奔辉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遵义奔辉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贵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案外人遵义神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施救,将该车运输货物转运,并对该车进行维修,该车维修过程中,修理人更换了驾驶室总成,某保险公司认为通过修理即可恢复该车的使用性能,无更换必要,庭审中,经法院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对该车受损更换配件必要性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该车驾驶室壳体总成需更换,且保险杠螺丝堵盖遗失、驾驶室举升缸弯曲、仪表、…右前轮罩盖变形等114项必须更换,因需更换的114项零部件系驾驶室总成的主要组成部件,故遵义云海公司更换驾驶室总成系恢复车辆使用功能之必需,不能单以修复前述零部件价格确定遵义云海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对某保险公司以修复零部件价格确认遵义云海公司损失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遵义云海公司所主张的施救费、维修费181725元有相应的施救、修理、购买驾驶室总成发票及询问笔录,证明了该费用系实际发生,故予以支持;因该车系遵义云海公司自用,并非用于对外经营,遵义云海公司亦未提交因该车损坏后租赁其他车辆替代该车完成公司工作任务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因贵C×××××号重型自卸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遵义云海公司因该交通事故所受财产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59725元(181725元-12200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某保险公司主张已在三者险内赔付遵义云海公司38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遵义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坪分公司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59725元,两项合计1817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遵义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坪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5元(已减半收取),由遵义奔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赵XX承担2135元,遵义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坪分公司承担1000元;评估费16265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金如何确定。
遵义云海公司所有的贵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损后,到遵义神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计产生施救及维修费用181725元。该费用有遵义神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购买总成发票与维修发票,以及相应的费用明细表予以佐证。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贵C×××××号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车头严重变形,更换总成才能更好的保证该车的安全使用性能,并非遵义云海公司故意扩大损失。因此,遵义云海公司车辆所有的贵C×××××号车的损失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确定。一审未采信评估报告,以修复贵C×××××号车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确定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遵义云海公司未完全支付遵义神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费用,遵义云海公司向遵义神玛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属于其必须支付的费用,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未实际支付的不予支持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启飞
审判员  贺灿灿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恩高
书记员伍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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