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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刘XX、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冀02民终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0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负责人:郝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X,男,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董028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车辆损失鉴定金额明显高于实际维修金额,复勘车辆时不能提供旧件,也未提供修理厂配件进货清单,不能证明配件已经全部更换。
刘XX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公估费共计3885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日13时34分许,被告王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沿长深高速行驶至长深高速深圳方向922公里+36米时,与温健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追尾相撞,致使×××车向前移动又与王建新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无人员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河北省××路进行了事故认定,被告王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温健、王建新无责任。×××小型客车所有人为王X,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车辆损失情况及损失数额。该院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认定如下:1.车辆损失。原告主张车辆损失37001元,提交公估报告、维修清单、维修发票及打款凭证,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维修费过高,并以原告鉴定系单方委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经该院委托重新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为32300元,该院认定车辆损失为32300元;2、公估费。本案中因被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新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均开支评估费,双方各自负担各自的评估费。综上,原告损失为32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X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本次事故王X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赔偿款32300元。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复勘照片一组,证明涉案车辆未全部更换配件。被上诉人刘XX对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虽主张车辆损失过高,但因被上诉人刘XX的车辆损失系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宝聚
审判员夏春青
审判员朱 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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