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辽0114民初12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叶X,男,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负责人:孙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女,汉族,阳光财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理赔部职工,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叶X诉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受损车辆维修费17470元,鉴定服务费87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1日19时30分,原告司机叶X驾驶原告所有的辽AXXXR9(因车辆转籍投保车号:辽HXXX63变更为辽AXXXR9)轿车行驶至西江街青城山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针对于洪大队认定为原告全责,为此发生车辆维修费17470元、鉴定服务费873元,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故,来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系我公司所有,在人保投保交强险,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1日,原告叶X驾驶其所有的辽AXXXR9轿车行驶至西江街青城山路路口与辽NXXX78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认定为原告全责,经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价格为17470元、鉴定服务费873元,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102602元。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并承担相应的鉴定服务费。因此,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叶X赔偿车辆损失费17470元,鉴定服务费87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长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