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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与李X甲、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1402民初36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史XX,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XX,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甲,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22层3、4、5-1号房间、B1层1-105号房间。
负责人: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该公司职员。
原告史XX诉被告李X甲、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XX委托代理人随XX、被告李X甲、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2、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李X甲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涯法院南侧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事故形成原因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德州市立医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经查明,被告李X甲所驾驶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数额过高,我司不予认可。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在核实车辆及驾驶员相关证件合法有效后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属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我公司不予赔付。
被告李X甲辩称:对该事故我清楚责任划分情况,没有责任认定书,我不清楚我需要赔付多少钱,承担什么责任。且原告按照什么要求赔付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07时30分,原告史XX驾驶电动三轮车沿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州市德城区101省道黄河涯法院南侧时,其车与前方被告李X甲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使史XX受伤。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现场勘验,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原告受伤后进入德州市立医院门诊进行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16.5元。
另查明:被告李X甲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明书予以采信。该证明书认定事故事实及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原、被告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的责任比例以5:5为宜。被告李X甲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失在交强险范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X甲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代替被告李X甲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提交了德州市立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购药发票,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2116.5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可,该费用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进行赔偿。原告系农村户籍,以种地为收入来源,其误工费应按照山东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误工期为14天,原告误工费为16297元÷365天×14天=625元;原告的护理费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护理期限为14天,护理人数为一人,护理费数额为39549元÷365天×14天×1人=1517元;原告主张营养费42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元;原告主张车损及救援费1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4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史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43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李X甲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X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玉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贺敏
书记员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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