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马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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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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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1民初1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巩义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周XX,女,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
被告:马XX,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XXXX。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
负责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XX与被告马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马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施救费、拆检费等各项损失1505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6日,马XX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巩义市回郭镇清××村口处与停放在路边周XX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周XX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马XX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系其单方评估,不予认可;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6日5时许,马XX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回郭镇清××村口处,与停放在路右边(路南边)周XX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XX负全部责任,周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交警部门委托,2019年11月14日,郑州天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评估豫A×××××号捷途牌越野车车损为12535元,评估费620元,拆检费1200元。施救费700元。
同时查明,马XX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马XX负全部责任,因其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周XX车损12535元、评估费620元、拆检费1200元、施救费700元,合计15055元,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X损失150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马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光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