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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陈XX等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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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民初40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遂平县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王XX,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陈XX,女,汉族,住地址:遂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男,驻马店市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负责人:谢XX,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XX,男,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陈XX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景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XX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审理中变更赔偿数额为51918.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XX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审理中变更赔偿数额为138575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16时30分许,吴冰冰驾驶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遂平县107奎旺河桥白庄路口南20米时,与王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XX及电动车乘车人陈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吴冰冰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陈XX无责任。经查,吴冰冰所驾驶的豫Q×××××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至今没有赔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如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驾驶人具备相驾驶应资格,车辆符合年检手续,无保险公司免赔情形,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依照保险条款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17时许,吴冰冰驾驶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遂平县107国道奎旺河桥白庄路口南20米时,与王XX驾驶的摩托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XX及摩托三轮车乘车人陈XX(系王XX的妻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7日,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080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冰冰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陈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XX、陈XX被送往遂平县仁安医院救治。王XX在遂平县仁安医院住院治疗27天,至2019年8月28日出院。王XX住院治疗期间在遂平县仁安医院花费医疗费19928.7元,在遂平县人民医院输血花费2577元,院外购买医疗矫形器花费2400元,上述医疗费用共计24905.7元。陈XX在遂平县仁安医院住院治疗27天,至2019年8月28日出院。陈XX住院治疗期间在遂平县仁安医院花费住院医疗费41861.18元,门诊医疗费966元,在遂平县人民医院输血花费1795元,院外购药花费300元,上述医疗费用共计44922.18元。
2019年12月5日,王XX委托驻马店泽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泽济鉴定所)对其本人和陈XX进行伤残程度鉴定。2019年12月6日,泽济鉴定所对王XX作出驻泽济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XX骨盆多发骨折导致的伤残程度符合十级伤残规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日,泽济鉴定所对陈XX作出驻泽济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XX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并畸形愈合的程度符合八级伤残规定,其第5、6胸椎棘突骨折,腰2双侧横突、腰3右侧横突、腰5左侧横突骨折的伤残程度符合十级伤残规定,其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王XX、陈XX伤残鉴定费均为73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对王XX、陈XX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蔚康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1月20日,蔚康鉴定所对王XX作出驻蔚康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陈XX作出驻蔚康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王XX为十级伤残,评定陈XX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吴冰冰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权人为赵留军,车辆登记颁发有合法的行驶证,驾驶人吴冰冰持有合法驾驶证。该车辆由赵留军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300000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2018年河南省城市居民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74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22元/年。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医疗费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冰冰驾驶轻型货车与原告王XX驾驶的摩托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XX、陈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吴冰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吴冰冰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XX、陈XX的伤残程度经重新鉴定,王XX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陈XX被评定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本院对二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对原告王XX的合理损失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24905.7元。2、护理费2916元(108元/天×27天×1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50元/天×27天)。4、营养费540元(20元/天×27天)。5、交通费540元(住院天数27天×市内交通补助20元/天)。6、残疾赔偿金15937元(原告王XX定残时年满76周岁,伤残等级为十级,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31874元/年×5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730元。上述本院认定的原告王XX的经济损失1-8项共计51918.7元。对原告陈XX的合理损失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44922.18元。2、护理费2916元(108元/天×27天×1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50元/天×27天)。4、营养费540元(20元/天×27天)。5、交通费540元(住院天数27天×市内交通补助20元/天)。6、残疾赔偿金71397.76元(原告陈XX定残时年满73周岁,伤残等级为一项八级、一项十级,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31874元/年×7年×32%)。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730元。上述本院认定的原告陈XX的经济损失1-8项共计137395.9元。原告王XX的上述经济损失51918.7元,原告陈XX的上述经济损失137395.9元,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支出的检查、鉴定费系为查明原告伤残程度,确定其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51918.7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3739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2757元,由原告王XX、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铁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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