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2民终48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9楼。
代表人:苏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XX,男,汉族,住宁海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9)浙0226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赔偿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为6726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交户口本证明其户籍性质,且从其身份证上的住所地可以看出其实际居住地为农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未查明被上诉人的户籍性质的情况下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系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XX辩称,2016年9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自2016年9月30日宁波市正式取消农村户口,宁波大市范围内居民全部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胡XX未予陈述。
原审原告张XX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医疗费2700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X8天=240元、伤残赔偿金60134元X20年X10%=120268元、护理费(8天X194元)+(52天X97元/天)=6596元、营养费60天X30元=18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支具费1800元,合计165104.91元;2.判令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于上述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原审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7日上午,被告胡XX驾驶浙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青珠市场出发驶往青珠农场。11时05分许,当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青珠村青珠739号路段向北右转弯时,车头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原告张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体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后,原告在宁海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所需误工时限为150日,护理时限为60日,营养时限为60日。经查,被告胡XX驾驶浙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被告胡XX垫付医疗费500元。
该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6940.91元(对于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中署名为“张彩青”的、票面金额为60元的费用予以剔除)。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X30元/天)。3.护理费6596元(8天X194元)+(52天X97元/天)。4.残疾赔偿金120268元(60134元/年X20年X10%)。5.交通费200元。6.营养费1800元(60天X30元)。7.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8.辅助器具1800元。9.鉴定费1900元。以上合计162744.91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胡XX依责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愿意放弃除胡XX已支付的500元外的应该由胡XX承担的部分赔偿责任,该院应予许可。该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62744.91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59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辅助器具费用1800元、残疾赔偿金98404元,合计120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36044.91元(162744.91元-120000元-鉴定费1900元-非医保费用4800元);由被告胡XX在保险责任范围外赔偿原告6700元(鉴定费1900元+非医保费用4800元),扣减垫付款500元,尚应赔偿原告6200元,原告放弃被告胡XX应承担的62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X12000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张XX36044.91元;三、被告胡XX在保险责任范围外赔偿原告张XX500元(已付清);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张XX负担91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71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胡XX在驾驶涉案车辆的过程中致伤被上诉人张XX,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单位,其对于被上诉人张XX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应依法予以赔付。关于涉案残疾赔偿金,因被上诉人张XX系宁海县居民,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该项损失,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 辉
审判员 俞灵波
审判员 赵保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芬芬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